{"billNo":"1110307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溫玉霞","鄭麗文","李德維","鄭正鈐","游毓蘭","萬美玲","魯明哲","陳超明","林思銘","羅明才","徐志榮","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吳怡玎","楊瓊瓔","吳斯懷","張育美","陳以信","呂玉玲"],"mtime":"2024-01-18T16:12: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8016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8016","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為保障居住安全，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公共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改善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結構安全。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百零五年高雄地震，台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多棟大樓傾斜、房屋損壞，造成一百一十七人死亡，成為我國單一建築物倒塌之罹難人數最多的災害；一百零七年花蓮地震，花蓮市統帥大飯店倒塌，雲門翠堤、白金雙星、吾居吾宿等住宅大樓受創嚴重傾斜，十七人死亡兩百九十一人受傷，再次喚起政府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n二、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菲律賓海板塊和歐亞板塊交界處，地震活動頻繁，且經常有強烈地震發生，經統計，每年有感地震平均千起以上，亟須加強建築物結構，以避免嚴重災害。\n三、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地震，災害損傷慘重，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n二、惟構造安全非改善項目內容，為配合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有關供公眾使用等建築物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機制，爰修正本條規定，以改善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結構安全。\n\n三、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評估基準（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等改善事項辦理，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