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為洲","萬美玲"],"連署人":["陳超明","張育美","林思銘","陳玉珍","林文瑞","鄭正鈐","許淑華","孔文吉","曾銘宗","李德維","羅明才","溫玉霞","吳怡玎","游毓蘭","魯明哲","陳椒華","呂玉玲","楊瓊瓔","吳斯懷","徐志榮"],"mtime":"2024-01-18T16:12: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28018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28018","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萬美玲等22人，有鑒於世界各國為提升國家利益，常以歸化國籍等方式，招募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然現今國籍法針對外國人之歸化程序，需符合居住天數及年限規定後，才能申請歸化程序；整體流程曠日費時又複雜繁瑣，恐影響外國專業人才歸化之意願。爰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各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經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承認，並經主管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核通過後，即可將其歸化為我國籍，以提升國家之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各國均積極招攬專業人才，尤有將其歸化為該國國籍以為國所用、提升國家發展者。為利於我國加速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應於制度上研擬縮短歸化流程及時間，並經主管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核通過後為之。\n二、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台，提高外國籍人士歸化我國之意願，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二十五條第三項內容，對我國有特殊貢獻即在各領域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得免除居留年限之規定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無須居留滿一定期間，爰於第五條增訂第一項第三、第四款及第二項。\n三、配合第五條增訂第一項第三、第四款和第二項，將原第九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5","說明":"一、現今各國均積極招攬專業人才，尤有將其歸化為該國國籍以為國所用、提升國家發展者。為利於我國加速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應於制度上研擬縮短歸化流程及時間，並經主管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核通過後為之。\n\n二、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台，提高外國籍人士歸化我國之意願，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二十五條第三項內容，對我國有特殊貢獻即在各領域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得免除居留年限之規定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無須居留滿一定期間，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修正":"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n\n三、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n\n四、對我國有特殊貢獻。\n\n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九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n\n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n\n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n\n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n\n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9","說明":"配合第五條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增訂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將原第一款移列至第二款，並刪除原第二款及第五項規定。","修正":"第九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n\n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n\n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歸化。\n二、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n\n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