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為洲","游毓蘭"],"連署人":["徐志榮","吳怡玎","張育美","鄭麗文","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李德維","林思銘","魯明哲","楊瓊瓔","吳斯懷","陳以信","呂玉玲"],"mtime":"2024-01-18T16:12: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8021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8021","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葉毓蘭等16人，鑑於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或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有困難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仍可領取失業給付，唯對於女性勞工，其因懷孕因素致使其必須退出職場之保障嚴重不足，因懷孕而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女性勞工者，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爰此，為確保育齡女性勞工之保障，特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妊娠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也可以請領失業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30203267號函「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30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2次之求職紀錄。\n二、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或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有困難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仍可領取失業給付，唯對於懷孕女性勞工，其因懷孕因素致使其必須退出職場之保障嚴重不足，因懷孕而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女性勞工者，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說明":"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30203267號函「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30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2次之求職紀錄。\n\n二、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有困難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仍可領取失業給付。然而對於懷孕女性勞工，可能因懷孕關係所造成身體不適而必須退出職場的保障似有不足。","修正":"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n一、因傷病診療或妊娠期間持有證明無法參加者。\n\n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n\n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