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8008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800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期間，致部分地方政府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但學生家長未併同停班，致照顧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請假照顧，凸顯現行協助家長照顧兒童及少年之配套制度亟待補強；為兼顧家長防疫照顧需求並與經濟生活穩定，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有安全或健康危害之虞，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教育部為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以及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同時配合停課，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復查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然考量學期完整性，教育部於110年6月7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109學年度第2學期停止到校（園）上課之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2日止（高中以下學校休業式），惟該期間學生之家長未併同停班，致有照顧需求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請假照顧。\n二、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12歲以下兒童或少年如因疫情及防疫公共政策檢疫隔離、停課或相類似情形需人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應有修法使照顧者得請假照顧之必要。\n三、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0年5月17日公告「因應防疫學校停班停課，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提及：「為校園防疫情需要，台中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如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惟該公告提及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然為維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童及少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應修法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生活津貼。","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期間，致部分地方政府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然學生之家長未併同停班，致有照顧需求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請假照顧。\n\n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12歲以下兒童或少年如因疫情及防疫公共政策檢疫隔離、停課或相類情形需人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爰有使照顧者請假照顧之必要。","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十二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n\n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之義務，且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待遇，並訂定處罰規定。","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依前條規定請假時，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獎金或紅利，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及事業單位營運情形受影響之程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或減輕至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童及少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生活津貼。","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　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n\n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n\n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