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4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0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028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7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500"},{"議案名稱":"司法院「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500"}],"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2: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8009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28009","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時，不必然皆有其他訴訟救濟途徑可資運用，為使我國憲法法庭得就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之聲請案件，有排除「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要件，而得受理聲請憲法裁判之例外規定，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知違憲審查目的之一，即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惟現行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易生容許聲請人就「無關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亦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疑慮，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明確規定於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始得聲請之。\n二、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上述侵害如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僅於窮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始得提起憲法訴願。在未用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前提起憲法訴願，如具有普遍重要性，或訴願人如先運用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將遭受重大或無法避免之損害時，聯邦憲法法院得立即加以裁判。」可知德國之違憲審查機制設有例外規定，不排除人民直接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之可能性。再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88年9月10日）亦曾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為使現行法符合上揭決議之本意，並參採德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精神，爰新增第三項，人民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時，得例外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不受現行條文第一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n\n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7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按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知違憲審查目的之一，即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惟現行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易生容許聲請人就「無關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亦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疑慮，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明確規定於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始得聲請之。\n\n三、新增第三項。\n\n四、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上述侵害如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僅於窮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始得提起憲法訴願。在未用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前提起憲法訴願，如具有普遍重要性，或訴願人如先運用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將遭受重大或無法避免之損害時，聯邦憲法法院得立即加以裁判。」可知德國之違憲審查機制設有例外規定，不排除人民直接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之可能性。\n\n五、按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88年9月10日）亦曾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為使現行法符合上揭決議之本意，並參採德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精神，爰新增第三項，人民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時，得例外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不受現行條文第一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限制。","修正":"第五十九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n\n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n\n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個案受理裁判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