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4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200"}],"議案名稱":"「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2: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108號委員提案第28011號","laws":["01938"],"提案編號":"1108委2801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商品成分材料標示規定較寬鬆，部分僅標示總稱，消費者無從得知具體成分及材料，恐難保障其購物權益。為建立良好商業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應使廠商正確標示主要成分及材料，並標示其化學名詞。爰此，特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產品標示應以正確、完整為目標，方能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惟我國部分商品僅標示籠統之材料總稱，如「塑膠」、「金屬」等，無助消費者認知其材質優劣、製造成本及對環境與健康的潛在影響。例如塑膠種類之一的PVC，因材質特性不耐熱，亦不抗油溶腐蝕，對人體有潛在重金屬危害、環境賀爾蒙作用與致癌風險，環保署已要求PVC食品容器率先退場，於2021年11月15日預告草案，將自2022年11月1日起，禁止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簡稱PVC）的包裝容器或餐具製品，用於裝填食品、飲料、酒類或藥物。如僅標示材質類別「塑膠」，並不足使消費者了解其具體成分或材料，影響其購物權益。\n二、又，經濟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示：「塑膠成分之標示內容，得為塑膠種類之中文名稱，亦得於「塑膠」前（後）加上該塑膠種類之英文縮寫用語」，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商品資訊，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之目標。\n三、爰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主要成分或材料」之標示，應標明其化學名稱。","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n\n三、商品內容：\n\n(一)主要成分或材料。\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n\n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n\n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產品標示應以正確、完整為目標，方能保障消費者購物權益。惟我國部分商品僅標示籠統之材料總稱，如「塑膠」、「金屬」等，無助消費者認知其材質優劣、製造成本及對環境與健康的潛在影響。例如塑膠種類之一的PVC，因材質特性不耐熱，亦不抗油溶腐蝕，對人體有潛在重金屬危害、環境賀爾蒙作用與致癌風險，環保署已要求PVC食品容器率先退場，於2021年11月15日預告草案，將自2022年11月1日起，禁止含有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簡稱PVC）的包裝容器或餐具製品，用於裝填食品、飲料、酒類或藥物。如僅標示材質類別「塑膠」，並不足使消費者了解其具體成分或材料，影響其購物權益。\n\n二、又，經濟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示：「塑膠成分之標示內容，得為塑膠種類之中文名稱，亦得於「塑膠」前（後）加上該塑膠種類之英文縮寫用語」，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商品資訊，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之目標。\n\n三、爰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主要成分或材料」之標示，應為消費者可查詢到該名詞化學式之化學名稱。","修正":"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n\n三、商品內容：\n\n(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並應標明其化學名稱。\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n\n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n\n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4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