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2: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3-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8012號","laws":["01585"],"提案編號":"1574委2801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信託法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未有明確規範，導致受託人未依信託本旨活動，甚而成為企業避稅管道，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公益信託之財務資訊揭露規範不一，不利公眾監督，應就公益信託設立許可監督、辦理信託事務及相關資訊公開予以強化。爰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2016年，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捐助成立的三個公益信託基金被披露「假慈善、真避稅」，其公益信託基金掌握旗下股數市值高達230億元，但7年來投入從事公益金額僅6,480萬元，占比不到千分之3，卻得享有免課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優惠，遭諷公益支出極小化、追求利益極大化。而現行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對於公益信託相關支出比率並無規範，僅規定受託人無正當理由情形下，不得連續三年不為活動，門檻極低，應明定設立條件、財產類型及運用計畫，設定年度公益支出比率，並強化監督與資訊揭露，期發揮公益效能、防杜弊端。又給付型公益信託與事務經營型或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之財產與實務操作特性不同，其資產之管理及運用監管應有區隔，以免徒增壓力及門檻。本次修正草案要點說明如下：\n一、增列公益信託之公益目的。（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n二、明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設立申請，並增訂公益目的涉及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修正條文第七十條）\n三、增訂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n四、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n五、增訂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提出之文件及信託行為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及第七十一條之四）\n六、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申請設立，應不予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n七、增訂給付型公益信託辦理信託事務年度支出之最低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n八、增訂公益信託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n九、增訂公益信託之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會計憑證與書類表冊之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n十、增訂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九）\n十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公益信託，以及受託人每年度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應提出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n十二、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n十三、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與其功能，以及諮詢委員知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n十四、修正公益信託及受託人違反義務規範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n十五、提高違反公益信託名稱使用規定之罰鍰。（修正草案第八十三條）\n十六、增訂過渡條款，使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有依修正後規定補正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