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分別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200"}],"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6: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8034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8034","提案人":["羅致政","何志偉","莊瑞雄"],"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莊瑞雄等19人，鑑於近期俄烏戰事引發國際局勢劇烈變動，且中共近年來持續軍事擴張及不放棄武力犯臺威脅，面臨戰爭威脅，精實後備戰力已是國軍必須面對之嚴肅課題，為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同時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岱樺","張廖萬堅","賴惠員","蔡易餘","王定宇","陳歐珀","陳瑩","劉世芳","吳玉琴","蘇巧慧","吳秉叡","陳秀寳","陳明文","邱議瑩","劉建國","賴瑞隆"],"說明":"鑑於近期俄烏戰事引發國際局勢劇烈變動，且中共近年來持續軍事擴張及不放棄武力犯臺威脅，面臨戰爭威脅，精實後備戰力已是國軍必須面對之嚴肅課題，為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同時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面對中共近年來持續軍事擴張及不放棄武力犯臺威脅之挑戰，動員與後備為國家面臨戰爭威脅之存續關鍵及生存戰略，精實後備戰力已是國軍必須面對之嚴肅課題，故強化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俾增強國軍整體戰力。\n\n三、後備軍人在鄉期間，承受家庭生活及職場工作之壓力，為降低對後備軍人生計影響，並兼顧常備部隊人才招募，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及減少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制定本條例。","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n\n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n\n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說明":"一、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應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應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說明":"鑑於現役軍人始有國軍醫療院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衛生福利部部立及指定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減免之優惠，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自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亦享有至前述醫療院所就醫免掛號費之優惠。","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衛生福利部部立及指定醫院就醫者，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說明":"鑑於後備軍人僅具有榮民資格者，始得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亦得為之。","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惟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者，則不在上開規範之內，爰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定明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增訂":"第七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說明":"一、訂定第一項：\n\n(一)考量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第一項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n\n(二)為避免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於但書定明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等，不適用之。另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與其他租稅優惠屬擇優適用之關係，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可依不同法律規定擇優適用之，併予敘明。\n\n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第一項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因一百十一年度教育召集編管年限延長至十二年，爰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薪資金額之減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所給付員工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二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二年為限。"},{"說明":"本條例所需經費支應方式。","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為使一百十一年度參與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皆能適用本條例所定優惠，以維公平，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