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6: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03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035","提案人":["何欣純"],"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有鑑於隨著網路數位科技、智慧型手機日趨普及，惡意公開性隱私影像，藉以威脅、報復或損害他方名譽的目的，故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羞辱他人之行為層出不窮。加害人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對當事人造成不少陰影及恐懼。目前我國對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刑責散布在刑法各罪章，根據影像取得手段、是否以影像威脅受害者、是否散布影像而有不同刑事責任。前述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相關罪刑對加害人欠缺嚇阻作用與預防犯罪效果。另外，網路新型態犯罪層出不窮，國內及國際間已陸續發生透過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事。為達到預防犯罪嚇阻犯罪情事發生，並保障個人名譽、隱私及人格權利遭侵害，以避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民眾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許智傑","鍾佳濱","黃國書","陳素月","陳歐珀","陳明文","邱議瑩","陳亭妃","王美惠","陳秀寳","洪申翰","張廖萬堅","周春米","邱泰源","劉櫂豪"],"說明":"一、加重現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刑法，以保障民眾是否同意其性隱私以照片、影片、電磁紀錄及以任何其他方式記錄之決定權。（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n二、按現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散布竊錄內容者，雖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須以竊錄成罪為先決條件，否則散布竊錄內容，僅能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罪論處。且該法定刑最高僅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當輕微；又散布親密影像若以此罪論，勢必得將男女親密行為解釋成猥褻，對於保護當事人之目的顯有違背。實務上，常發生男女經合意拍攝，但因基於威脅、報復或損害他方名譽的目的，而流傳他人性隱私影像之行為。故考量故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多發生於伴侶或親密關係間，散布者在關係破裂後，公開他方性私密影像讓不特定多數人瀏覽，造成當事人身心、名譽及人際關係的極大傷害。為杜絕嚇阻報復及毀損他人名譽而流傳他人性隱私影像，爰新增未經同意散布、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為營利或報復、毀損他人名譽而流傳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行為，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增第三百十五條之四）\n三、隨著電腦網路科技發達，近來國內與國際間已發生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且國內相關法律對於該類不法行為處罰散見於刑法各章或個別專法、罰則過輕，實有修正現行條文之必要，爰新增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等網路危害行為，予以加重刑罰。（新增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n\n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12-31-修正:38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未經他人同意利用工具或以其他方法記錄他人與性相關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或聲音，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實有加重現行刑法之必要。故提高現行刑法，以保障民眾是否同意其性隱私以照片、影片、電磁紀錄及以任何其他方式記錄之決定權。","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n\n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n\n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9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前條修正文字並提高第一項罰則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n\n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現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散布竊錄內容者，雖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須以竊錄成罪為先決條件，否則散布竊錄內容，僅能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罪論處。且該法定刑最高僅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當輕微，又散布親密影像若以此罪論，勢必得將男女親密行為解釋成猥褻，對於保護當事人之目的顯有違背。實務上，故意散布當事人性私密影像多發生於伴侶或親密關係間，散布者在關係破裂後，公開他方性私密影像讓不特定多數人瀏覽，造成當事人身心、名譽及人際關係的極大傷害。為杜絕嚇阻報復及毀損他人名譽而流傳他人性隱私影像，且按現行刑法規定，對於非竊錄而散布、播送性私密影像等行為，並無處罰規定，爰新增未經同意散布、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為營利或報復、毀損他人名譽而流傳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行為，將對當事人造成不少陰影及恐懼，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四　未經同意散布、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傳送、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而拍攝、製造、儲存、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意圖營利、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隨著電腦網路科技發達，近來國內與國際間已發生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且國內相關法律對於該類不法行為處罰散見於刑法各章或個別專法、罰則過輕，實有修正現行條文之必要，爰新增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等網路危害行為，予以加重刑罰。","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五　無故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公開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部位之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轉播、傳送或販賣前二項之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