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6: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8038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8038","提案人":["張廖萬堅","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林宜瑾等16人，鑒於國家間特定產業角力亦對國家競爭力產生莫大影響，國家安全觀念因此不僅限於軍事領域，而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為防止敵對國家利用經濟間諜竊取國家級關鍵技術，維護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命脈，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亦納入國家安全法中規範及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瑩","范雲","賴惠員","陳歐珀","何欣純","陳秀寳","陳素月","湯蕙禎","蔡易餘","邱泰源","沈發惠","吳思瑤","劉櫂豪","王美惠"],"說明":"臺灣半導體產業晶圓代工市占合計超過70%，封測全球市占率超過60%，皆居全球第一，IC設計則有20%的市占率，緊追美國、位居第二。2020年半導體產業整體產值已達新臺幣3.2兆元，僅次於美國，居全球第2名。同時，中國已逐步脫離僅提供勞力密集的末端，透由產業技術升級，讓中國廠商逐步取得自行接單生產的能力，而透過挖角、滲透等手法，則是中國大陸建立自主供應鏈最快速的手段。為防止經濟間諜竊取國家級關鍵技術，防範中國挖角我高科技人才，應強化現有法律規範，爰此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與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違反營業秘密之行為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者，勢必對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國家經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課以相對應之刑罰（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而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項目和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所稱之營業秘密及其行為應依營業秘密法認定之。","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3","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鑑於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違反營業秘密行為且又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之情況為特別處罰，為避免我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敵對勢力而危及國家安全及整體產業利益，增訂本款「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納入本法規範。\n\n二、新增第二項：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項目、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而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認定，則回歸營業秘密法為之。","修正":"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四、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n前項第四款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項目、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所稱之營業秘密及其行為應依營業秘密法認定之。"},{"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四項：行為人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違反營業秘密之行為屬於國家關鍵核心科技之範圍者，勢必對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國家經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課以相對應之刑罰，以遏止嚴重侵害國家競爭優勢之情況。\n\n三、修正條文第五項至第十項係為現行條文第四項至第九項移列，並配合新增第四項，修正條文第五項及第七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四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六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六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