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50702006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804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8040","提案人":["張廖萬堅"],"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根據公路總局統計近年全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逐年升高，同時無照駕駛肇事導致重大車禍新聞亦趨頻繁，鑒於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該違規行為應比照危險駕駛行為處罰，以收遏阻之效，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提高對無照駕駛罰鍰，同時增訂移置保管無照駕駛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以及增設累犯規定，若五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直接處以最高罰鍰二萬四千元並得吊扣汽車牌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何欣純","陳瑩","范雲","陳素月","蔡易餘","吳思瑤","陳歐珀","陳秀寳","賴惠員","沈發惠","林宜瑾","邱泰源","王美惠","劉櫂豪","湯蕙禎"],"說明":"根據公路總局統計近年全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逐年升高，民國105年無照駕駛違規件數71,283件，目前最新數據（109年）則已經突破10萬件（109,961件）\n同時無照駕駛肇事導致重大車禍新聞亦趨頻繁，例如酒駕導致駕照遭吊扣卻無照駕駛上路撞死路人、少年無照駕駛撞毀民宅、富少無照駕駛重創女騎士等。鑒於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該類違規應比照危險駕駛處罰，以收遏阻之效，修正重點如下：\n一、修正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處罰規定，提高罰鍰上限（由現行6,000元~12,000元，修正為6,000元~24,000元）、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累犯以最高額處罰、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並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之責任吊扣牌照一個月~六個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二、修正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規定，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累犯以最高額處罰、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之責任吊扣牌照一個月～六個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n三、將「無駕駛執照」規定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六條）\n四、增訂無照駕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n五、提高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條）\n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鑒於無照駕駛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參酌本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罰鍰之標準，修正提高無照駕駛之罰鍰，並移置保管該汽車，以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n\n二、修正條文第二項為新增：參酌本法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駕、吸毒駕駛累犯之處罰，增訂本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者，處以最高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另對於無照駕駛累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增訂得沒入車輛規定。\n\n三、修正條文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並配合新增第二項作文字修正。\n\n四、修正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未修正文字。\n\n五、修正條文第六項由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並配合本條新增第二項之累犯規定作修正，若汽車所有人故意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除科以罰鍰外，尚須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註銷其汽車牌照。","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汽車。\n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n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n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n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n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n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n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移置保管該汽車之規定，以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另，對於無照駕駛累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增訂得沒入車輛規定。\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四、修正第四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之處罰，依違規累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最重者可註銷汽車牌照。","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n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n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n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n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n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汽車。\n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n\n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現行":"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n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n\n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0","說明":"修正第二款：「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之情形，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者」；另外，將駕照提供予無駕駛執照之人租車常是重大車會發生的主因之一，為遏止該類型為，後段再增訂「或以其駕駛執照租賃他人車輛」等字。","修正":"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n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n\n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或以其駕駛執照租賃他人車輛。"},{"現行":"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增列第二款，要求無照駕駛之情況亦應接受講習；又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範無駕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情形，亦納入規範之。\n\n(二)原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改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未修正。\n\n三、新增第五項：於一年內重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增加其講習時數，強化其法制觀念。","修正":"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三、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六、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七、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n\n汽車駕駛人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講習時數。"},{"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8-05-08-修正:7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三項：為避免無照駕駛躲避臨檢或衝撞逃逸危害執法人員，或不服交通勤務警察相關指揮，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爰增訂第三項，加重其罰鍰額度至二分之一。","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且有本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加重其罰鍰額度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n\n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9-03-26-修正:8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七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將「無駕駛執照」為臚列式規定，意即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之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可供成為處分標的的情況，則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至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則屬於有駕駛執照可供成為處分標的，則應依各項處罰規定辦理，併予敘明。\n\n三、增訂第八項：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第一項及第四項維持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四、現行條文第八項移列為第九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將「無照駕駛」作臚列式規定。","修正":"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n\n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第一項及第四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現行":"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將「無駕駛執照」為臚列式規定，而修正第一項改以列舉式增訂第一項至第五項。\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n三、酒醉駕車。\n四、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n五、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n\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