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06: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043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8043","提案人":["黃國書","李昆澤","吳思瑤","林宜瑾","陳秀寳"],"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李昆澤、吳思瑤、林宜瑾、陳秀寳等20人，為確保兒少運動員身心發展，協助其遠離不良之體育專業人員，遂將校園內體育專業人員之任用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杜絕可能傷害學童的人員陪伴在其左右，爰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廖萬堅","李德維","羅美玲","楊曜","鄭正鈐","曾銘宗","陳歐珀","王美惠","羅致政","鍾佳濱","吳玉琴","黃秀芳","邱泰源","郭國文","林靜儀"],"說明":"過去曾發生教練性侵或過度指導學童的案例，然而在運動逐漸重視科學化訓練後，運動員陪訓期間會長期陪伴學童的不只教練，也隨之增加各類的體育專業人員，為防患於未然，避免不適格的體育專業人員接近兒童及青少年運動員，遂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一項所規範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運動員訓練科學化的今日，在兒少運動員周遭有許多運動支持體系人員，包括：防護員、體能訓練師、陪練員、物理治療師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亦建議體育班聘僱防護員、物理治療師以完善運動員之訓練，顯見陪伴運動員之相關人員不再僅有教練一人，為保障兒少運動員之安全與身心發展，遂在第一項中規定其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n\n三、由於運動員訓練科學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種類繁多，於第二項中規定受規範客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訂定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其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限制，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前項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