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07: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804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8045","提案人":["黃國書","李昆澤","吳思瑤","林宜瑾","羅美玲","陳秀寳"],"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李昆澤、吳思瑤、林宜瑾、羅美玲、陳秀寳等20人，期許民間提供休閒、娛樂及文化之活動空間時，不僅以合適與否作為設立時應考量之要件，應參酌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安全，以及不同年齡層、性別、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便利性，以確保於不同特性的孩童於成長過程皆能透過遊具學習、成長，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廖萬堅","楊曜","李德維","鄭正鈐","曾銘宗","陳歐珀","陳素月","王美惠","羅致政","吳玉琴","黃秀芳","邱泰源","鍾佳濱","林靜儀"],"說明":"一、民國100年由於都市化影響之下，兒少活動空間狹窄，配合兒童及少年需要適合其活動之空間的提供，透過休閒與娛樂活動宣洩。並希望從空間取得自我認同與融入社區。惟兒童休閒活動空間逐漸受到重視，於設置時應該更加考量孩童之健康安全，以及是否適合各種樣態的學生使用，以利所有孩童們交互學習成長。\n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於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d）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包括在教育體制中參加這類活動」。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空間應盡量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以落實對身心障礙者兒童之權益。\n三、現行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皆於各級學校及公園內推行共融式遊戲設施，滿足不同年齡、能力的人使用，此一概念值得推崇。因此主管機關在鼓勵、輔導設置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空間時，應輔導活動空間設置得以符合身障孩童及各年齡層孩童使用之需求。","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17-修正:27","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近年公園之設備偶有檢測出重金屬超標之情形，民間設立活動空間時，主管機關應多加考量孩童使用活動空間之健康及安全性。\n\n三、為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條第五項（d）款之意旨能落實，故使主管機關協助民間辦理活動空間應盡量考量身障學童使用之便利性，以避免身障孩童產生相對剝奪感，維護不同孩子參與及使用遊戲場的權益。\n\n四、遊戲場之設計應考量各年齡層、性別或身障孩童使用之需求，使不同特性的孩童。","修正":"第二十四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安全、健康之活動空間，並保障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使用便利與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