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7: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鄭正鈐","呂玉玲"],"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洪孟楷","溫玉霞","李德維","吳怡玎","翁重鈞","林德福","吳斯懷","游毓蘭","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江啟臣","林文瑞","徐志榮"],"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3-04-2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8052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8052","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鄭正鈐、呂玉玲等19人，鑒於近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全球化、科技化浪潮下快速發展，世界各國均意識文化創意產業具有強大經濟動能，紛紛將其視為發展國家軟實力之重要指標之一。我國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誘因不足，以致民間企業及個人對各類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與投資有限，為提升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投資文創相關產業之誘因，替文化創意注入產業化所需之資金活水，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與投資文創相關產業免稅額，以利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全球化、科技化浪潮下快速發展，世界各國均意識文化創意產業具有強大經濟動能，紛紛將其視為發展國家軟實力之重要指標之一。然我國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誘因不足，以致民間企業及個人對各類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與投資有限，爰放寬認列限制，修正為營利事業符合本條之捐贈得全額列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二、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之多元性及人力在研發創新中亦為相當重要的關鍵，爰明定企業投資文創產品或服務之研發、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於支出之5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10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其它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範圍與稅額抵減計算方式。\n三、為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記名方式原始認股或應募方式持有文化創意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1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5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10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其它投資抵減條件及稅額抵減計算方式。\n四、綜上所述，為提升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與投資文創相關產業之誘因，替文化創意注入產業化所需之資金活水，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民間企業及個人捐贈與投資文創相關產業免稅額，以利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9","說明":"一、為提升營利事業之捐贈誘因，第一項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博物館法第十七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均無就營利事業捐贈金額及比例給予限制，爰放寬認列限制，修正為營利事業符合本條之捐贈得全額列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n二、參考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捐贈對象修正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刪除轉贈弱勢團體。\n\n三、考量文化平權不以區域為限，爰將第一項第二款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修正為捐贈文化創意事業舉辦公益性文化創意活動。","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經由學校捐贈予學生。\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舉辦公益性文化創意活動。\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30","說明":"一、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投資各類創新發展，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之多元性，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之租稅優惠規定，針對企業投資文創產品或服務之研發、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於支出之5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10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若當年度上述支出金額超過前年度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投資抵減，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細節性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另訂辦法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　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創新、促進國際合作、文化內容傳播平台發展以及人才培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於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金額，得於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十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上述支出金額超過前年度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n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前二項投資抵減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文創事業，參考產創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爰於第一項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記名方式原始認股或應募方式持有文化創意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一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5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10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n\n二、為扶植文化創意產業之新創事業，爰於第二項明定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中小型文化創意事業，達2年以上，可抵減金額不受前項50%之限制。\n\n三、第三項明定，前二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n\n四、第四項明定前三項可享抵減之資格要件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有關投資抵減之細節性相關事項作業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起至○年○月○止，個人或營利事業以記名方式原始認股或應募方式持有文化創意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一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十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n\n為扶植文化創意產業之新創事業，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中小型文化創意事業，達二年以上者，可抵減金額不受前項百分之五十之限制。\n\n前二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n\n前三項抵減之資格、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