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0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7: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054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054","提案人":["賴瑞隆","蘇震清"],"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蘇震清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乃陽光法案極為重要的一部分，有鑒於本法第六條規範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公職人員並未包含地方縣市政府之民意代表，似無法完全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且我國地方縣市議員與中央民意代表同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卻無需負相同財產申報之義務，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之財產申報須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以符合陽光法案之精神、落實公開透明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亭妃","湯蕙禎","林宜瑾","邱議瑩","陳秀寳","鍾佳濱","林岱樺","郭國文","范雲","陳素月","何欣純","賴惠員","邱泰源","陳椒華"],"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規定部會首長、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需定期申報財產並上網公告，然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以及鄉（鎮、市）長的財產卻只能限定地點查閱，導致同（縣）市不同調的情況。\n二、參酌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於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然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雖皆為民選之公職人員，本法卻未將其包含之，似無法完全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爰修訂本法第六條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財產申報須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參酌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於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然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以及鄉（鎮、市）長雖皆為民選之公職人員，本法卻未將其包含之，似無法完全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考量民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之一致性，不應獨漏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爰修訂本法第六條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之財產申報須同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0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