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分別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200"}],"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6:08: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8062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806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兩岸情勢嚴峻，提升我國面對戰時的防衛及動員能力為重中之重，而精實後備戰力為當務之急，避免戰時無法發揮其所常。考量強化後備戰力會對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及民間企業及團體帶來不方便，為降低衝擊影響，並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以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強化戰力，及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立法之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另本條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明定本條例所適用之召集範圍。\n\n二、第二項明定臨時召集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排除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實施等召集原因。","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說明":"一、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惟為鼓勵後備軍人在未除役前，積極參與教召事宜，爰以教育召集參與第五次起，發予獎金方式，充實戰備能力。\n\n二、召集獎金發放授權由國防部訂定，並經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得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制度，爰明定後備軍人從解召日一年內，至國軍醫療院所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享有免掛號費。","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說明":"鑑於後備軍人僅具有榮民資格者，始得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亦得為之。","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而按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已定明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爰明定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增訂":"第七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說明":"一、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第一項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另考量現行相關法律亦定有相關租稅優惠，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排除適用情形。\n\n二、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第一項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二項。\n\n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薪資金額之減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期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說明":"為有利立法院及全民共同監督相關召集實施之成效，爰明定國防部應每年度提出相關報告，並同步於網站上公告，以促進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精進。","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本條例所列之優待事項成本及成效報告，並於網際網路上公告。"},{"說明":"本條例所需之經費，由國防部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應以年度公務預算進行編列，以利監督。","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鑑於教召新制從111年度起開始試行，為避免後備軍人於本草案規定之優惠事項未能溯及本法未通過前即受召集，產生之不平等之待遇，爰將本草案施行日期訂於新制教召起始年度。","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