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mtime":"2024-01-18T16:08: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8068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806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爆發諸多重大兒少案件，例如高雄少女誘拐案等，新聞媒體及網友均大幅報導或傳播討論，未成年當事人的隱私個資遭大量曝光。導致當事人即使在事件過後回歸社會，仍遭受標籤化，甚至是汙名化，有適應困難或身心靈受創之狀況。為更積極保護未成年兒少之隱私個資，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台灣發生許多兒少案件，例如高雄少女誘拐案等，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也導致媒體爭相報導，讓未成年當事人的隱私個資大量曝光，導致就算在事件結束後，當事人的名譽仍遭到標籤化甚至是汙名化，以致回歸社會時有適應困難或身心靈受創之情形。\n二、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更積極保護未成年兒少之隱私，使我國兒少能在健全的媒體、網路與輿論環境中成長。","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73","說明":"一、本條修正並新增第五項。\n\n二、為完整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個資，明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任意散布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三、許多案例，例如高雄少女誘拐案，皆顯示媒體為了追求關注度與點閱率，容易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刊示相關資訊，導致當事兒童或少年之名譽受損，以致於身心靈受創，甚至對在日後回歸社會上產生困難。故新增第五項，明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包含並不限於偵查與審判階段。","修正":"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記載或散布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或散布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包含並不限於偵查與審判階段。"},{"現行":"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0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強化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個資，提高現行罰則。","修正":"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強化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個資，提高現行罰則，並新增移除內容之要求。\n\n三、授權主管機關明訂本法之修正施行時間。","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或移除內容；屆期未改正或移除內容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