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呂玉玲"],"連署人":["鄭正鈐","馬文君","林文瑞","翁重鈞","林奕華","高金素梅","徐志榮","許淑華","魯明哲","陳玉珍","鄭麗文","羅明才","游毓蘭","吳斯懷","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蔣萬安","張育美","費鴻泰","曾銘宗","賴士葆","李德維","林為洲","陳雪生","吳怡玎","林思銘","林德福","楊瓊瓔"],"mtime":"2024-01-18T10:15: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8079號","提案編號":"1607委2807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呂玉玲等31人，鑒於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惟查現行增修條文中，未明定立法委員之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因此有關身障者各項政策形成之過程，明顯缺乏身心障礙者聲音，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意旨，亦表明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參與決策較能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並明定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每十席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惟查現行增修條文中，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因此有關身心障礙障者各項政策形成之過程，明顯缺乏身心障礙者聲音。\n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前言（O）明定「認為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且該公約第4條第3項亦明定：「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就上開公約意旨，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參與決策較能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n三、同為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代表更能感同身受反映最實際的需求為其爭取權益，在國會是非常關鍵的角色，但由於身心障礙者自身限制，較難於區域立法委員選戰中脫穎而出，通常須仰賴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才有機會進入國會，若遇到各政黨均無提名任何身心障礙者障代表於不分區名單內，身心障礙者代表就很難進入國會。\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並修正第二項，增訂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每十席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惟查現行增修條文中，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因此有關身障者各項政策形成之過程，明顯缺乏身心障礙者聲音。\n\n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前言（O）明定「認為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且該公約第4條第3項亦明定：「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就上開公約意旨，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參與決策較能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n\n三、同為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代表更能感同身受反映最實際的需求為其爭取權益，在國會是非常關鍵的角色，但由於身心障礙者自身限制，較難於區域立法委員選戰中脫穎而出，通常須仰賴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才有機會進入國會，若遇到各政黨均無提名任何身心障礙者障代表於不分區名單內，身心障礙者代表就很難進入國會。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並修正第二項，增訂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每十席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其全國不分區立委應包括婦女、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群體代表。\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每十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