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3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鄭麗文","吳斯懷","費鴻泰","孔文吉","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曾銘宗","魯明哲","呂玉玲","吳怡玎","陳雪生","游毓蘭","蔣萬安","陳玉珍","李德維","林為洲","張育美","溫玉霞","廖婉汝","楊瓊瓔","林思銘","林德福","翁重鈞","林文瑞","馬文君","鄭正鈐","林奕華","高金素梅","徐志榮","許淑華"],"mtime":"2024-01-18T10:1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8080號","提案編號":"1607委28080","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33人，鑒於動物保護已為國際趨勢，且聯合國於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就已規範動物生存權和動物免遭虐待之權利，目前瑞士、德國、盧森堡、奧地利等十國已將動物保護入憲，雖我國已於民國87年通過《動物保護法》保障動物基本福利，然因只在法律層級，動物法益往往在與其他受憲法保障之利益相衝時被犧牲，若將動物保護入憲，當動物法益與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法益相衝突時，更有利於我國行政、立法、司法權衡平各種法益，做出最適判斷。此外，根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宗旨，我國已於103年立法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截至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然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斷增加，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卻僅在法律層級，為使該身障公約之精神能在憲法層次上獲得保障，提升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修正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於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已規範動物生存權和動物免遭虐待之權利，而動物保護入憲亦為國際趨勢，目前已有瑞士、印度、巴西、斯洛文尼亞、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埃及、俄羅斯及義大利等十國將動物保護入憲，正在倡議動保入憲之國家，除我國外，尚有韓國、比利時、荷蘭、芬蘭及智利等五國。歐盟也在「憲法」層次上，將「動物」定義為「有知覺能力的生物」（sentient beings），會員國制定或實施相關經濟與科研發展政策，應充分考量動物福利需求。\n二、雖我國已於民國87年通過《動物保護法》保障動物基本福利，然因動物保護只在法律層級，動物法益往往在與其他受憲法保障之利益相衝時被犧牲，若將動物保護入憲，當動物法益與人民財產權、學術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法益彼此相衝突時，就可依比例原則權衡法益間之損害與利益程度，而不是由動物一味退讓，將更有利於我國行政、立法、司法權衡平各種法益，做出最適判斷。\n三、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宗旨「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我國已於103年立法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且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然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斷增加，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卻僅在法律層級。\n四、反觀世界各國如歐盟、德國、芬蘭、瑞士憲法之基本國策均有對身心障礙者訂有平等對待條款。其中歐盟權利憲章第二十一條明訂任何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均應被禁止；其第二十六條則確認並尊重障礙者享有為了確保其獨立、社會與就業公平待遇及參與社群生活之各項措施的權利。若我國能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入憲，將有助於提升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n五、綜上所述，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動物保護入憲法列為基本國策，「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兼籌並顧」；修正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明定「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就醫、就學、就業、生活維護、參與社會、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聯合國於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已規範動物生存權和動物免遭虐待之權利，而動物保護入憲亦為國際趨勢，目前已有瑞士、印度、巴西、斯洛文尼亞、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埃及、俄羅斯及義大利等十國將動物保護入憲，正在倡議動保入憲之國家，除我國外，尚有韓國、比利時、荷蘭、芬蘭及智利等五國。歐盟也在「憲法」層次上，將「動物」定義為「有知覺能力的生物」（sentient beings），會員國制定或實施相關經濟與科研發展政策，應充分考量動物福利需求。\n\n二、雖我國已於民國87年通過《動物保護法》保障動物基本福利，然因動物保護只在法律層級，動物法益往往在與其他受憲法保障之利益相衝時被犧牲，若將動物保護入憲，當動物法益與人民財產權、學術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法益彼此相衝突時，就可依比例原則權衡法益間之損害與利益程度，而不是由動物一味退讓，將更有利於我國行政、立法、司法權衡平各種法益，做出最適判斷。爰修正第二項，將動物保護入憲法列為基本國策，「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兼籌並顧」。\n\n三、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宗旨「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我國已於103年立法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高達120.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有身心障礙者之身分，然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斷增加，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卻僅在法律層級。\n\n四、反觀世界各國如歐盟、德國、芬蘭、瑞士憲法之基本國策均有對身心障礙者訂有平等對待條款。其中歐盟權利憲章第二十一條明訂任何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均應被禁止；其第二十六條則確認並尊重障礙者享有為了確保其獨立、社會與就業公平待遇及參與社群生活之各項措施的權利。若我國能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入憲，將有助於提升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爰修正第七項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明定「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就醫、就學、就業、生活維護、參與社會、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就醫、就學、就業、生活維護、參與社會、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