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吳怡玎","鄭麗文","曾銘宗","陳玉珍","溫玉霞","賴士葆","陳雪生","吳斯懷","李德維","呂玉玲","林德福","孔文吉","廖婉汝","游毓蘭","楊瓊瓔","林為洲","林思銘","張育美","羅明才","馬文君","鄭正鈐","林奕華"],"mtime":"2024-01-18T16:07: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859號委員提案第28082號","laws":["04405"],"提案編號":"859委28082","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6人，鑒於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未規定法律修正案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施行日期至遲多久須完成，以致有行政機關於法律修正案三讀通過後，遲遲未公布新法規之施行日期，使已三讀通過之法規未能發揮效力，為免行政機關之行政怠惰使國人權益受損。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兩個月內公布，逾期未公布者，則於公布兩個月期滿發生效力，藉此保障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律修正案，須於立法院進行三讀程序之審查，行政機關可於審查過程中，對該法律修正案充分表達意見，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送經行政院，行政院亦可於10日內提起覆議，待行政院沒問題，再由總統公布之，若該法律修正案有指定施行日或授權於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則由指定施行日期或由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施行之，然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規定行政機關至遲多久須公布施行日期，以致法規雖已通過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卻未能產生效力，使國人權益受損。\n二、查，立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交通檢舉項目及民眾連續檢舉之相關規定等，總統府亦於同年12月22日公布之，然行政院超過三個月仍未公告施行日期，導致有國人被已三讀通過不再受檢舉之項目檢舉開罰，顯見行政院之行政怠惰，亦嚴重影響人民權益。\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行政怠惰使國人權益受損，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最遲於兩個月內公布施行日，逾期未公布者，法規自公布日兩個月期滿發生效力。","對照表":[{"law_id":"04405","law_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4405:04405:1970-08-18-制定:17","說明":"鑒於本條文未限制法規授權於行政機關制定施行日期至遲多久須完成，以致有行政機關於法律修正案三讀通過後，遲遲未公布施行日期，使新法規未能產生其效力，為免國人權益受損，爰於本條文新增第二項，明定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至遲應於兩個月內公布施行日，逾期未公布者，法規自公布日兩個月期滿發生效力，藉此保障國人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n\n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應至遲於兩個月內公布施行日，逾期未公布者，法規自公布日兩個月期滿發生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