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4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王婉諭","陳椒華"],"mtime":"2024-01-18T16:09: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8088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808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上路以來，僅有少部分遙控無人機完成註冊登記，又因多數遙控無人機未確實納管，致主管機關無從追蹤各功能型態機種之數量，相關管理及輔導政策亦不易見效。為保障飛航安全及促進遙控無人機之發展，本章施行前所製造之遙控無人機，均應於條文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完成註冊登記，並增訂罰則。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n\n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n\n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n\n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n\n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58","說明":"一、自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上路以來，仍僅有少部分遙控無人機完成註冊登記。本章施行前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無論數量多寡，亦為應納入登記管理之對象。為保障飛航安全，落實各型態及功能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未完成登記之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於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完成登記，爰增訂第二項。\n\n二、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修正":"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尚未依前項規定註冊之遙控無人機，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註冊。\n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n\n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n\n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n\n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現行":"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n\n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n\n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n\n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200","說明":"一、配合原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項次順延至第三項，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為落實第九十九條之十有關遙控無人機之註冊管理規定，並配合該條第二項之增訂，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三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n\n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n\n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n\n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n\n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n\n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