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364/111210136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364/111210136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364/111210136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364/111210136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0,26-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1100"}],"議案名稱":"「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劉櫂豪","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陳亭妃","蘇治芬","賴惠員","羅致政","吳玉琴","王美惠","林岱樺","陳秀寳","何欣純","陳瑩","邱泰源","張其祿","林靜儀","高嘉瑜","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00: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092號","laws":["01622"],"提案編號":"1462委2809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劉櫂豪、邱志偉、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國際上出現各種新類型之其他菸品，為使相關稅捐與國際一致，避免助長地下走私市場而致使國庫蒙受嚴重損失，並配合「菸害防制法」之修正，爰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其他菸品」因形狀各異，可能為細條狀、膠囊狀、莢狀任何其他固態之菸草混合物，若以特定形狀為單位計算稅率，可能造成廠商以加粗、加大、拆分使用等方式規避稅額，甚至繳納稅額較原本更低，爰與國際一致統一標準以重量為單位徵稅。\n二、我國許多鄰近國家針對「其他菸品」之稅捐均較低，如日本的相關稅率較紙菸低17%、馬來西亞的相關稅率較紙菸低47%、紐西蘭更低達66%；因此造成各國的「其他菸品」售價相對較低，倘我國貿然過度提高相同產品的稅率，將導致其售價遠高於其他鄰近國家，如此勢必造成「其他菸品」走私情形猖獗暴增，造成國庫嚴重損失，故宜參酌「菸害防制法」之規定，併於相關檢討時視市場狀況逐步調整。","對照表":[{"law_id":"01622","law_name":"菸酒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17-04-21-修正:9","說明":"一、其他菸品因形狀各異，可能為細條狀、膠囊狀、莢狀任何其他固態之菸草混合物，爰與國際一致統一標準以重量課稅，並應併於相關檢討時視市場狀況逐步調整。\n\n二、政府設定稅捐基準，針對同一產品不應採用不同單位以為計算標準，除違背稅制精神外，亦將造成稅捐計算之實務紊亂，難以適從。\n\n三、若針對其他菸品之特定產品特殊設定以支為單位計稅，反成變相鼓勵廠商將菸草棒做大做粗，甚至可以一支拆成兩支用，以規避稅額，從而導致民眾的菸草使用量增加，殊有違保障民眾健康之理念。\n\n四、以「其他菸品」中的加熱式菸草棒稅捐為例，在我國許多鄰近國家均明顯為低，如日本的加熱菸稅率較紙菸低17%、馬來西亞的加熱菸稅率較紙菸低47%、紐西蘭更低達66%；因此造成各國的「其他菸品」售價相對較低，如烏克蘭每包售價為台幣60元、印尼每包售價僅為台幣68元、菲律賓每包售價為台幣77元。倘若我國遽然以特定方式計稅而造成相同產品的稅率過度提高，將導致其售價遠高於其他鄰近國家。如此一來，加熱式菸草棒走私情形勢必猖獗，反使國庫蒙受嚴重損失！","修正":"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n\n前項金額，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醫療、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評估，適度逐步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