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100"}],"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蘇震清"],"連署人":["許智傑","劉櫂豪","邱志偉","羅致政","林岱樺","陳瑩","蘇治芬","陳亭妃","王美惠","賴惠員","陳秀寳","吳玉琴","何欣純","張其祿","林靜儀","高嘉瑜","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0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094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8094","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國際上出現各種新類型之其他菸品，為使相關稅捐與國際一致，避免助長地下走私市場而致使國庫蒙受嚴重損失；另參酌國際情形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實施審查；同時修正其他菸品之包裝規範及限制加味菸之添加物與販售行為，以有效管理並接軌國際，保護青少年與民眾健康及市場之健全，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其他菸品」因形狀各異，可能為細條狀、膠囊狀、莢狀任何其他固態之菸草混合物，若以特定形狀為單位徵收健康福利捐，可能造成廠商以加粗、加大、拆分使用等方式規避稅捐，甚至繳納捐額較原本更低，爰與國際一致統一標準以重量徵收健康福利捐。且我國許多鄰近國家針對「其他菸品」之稅捐均較低，如日本的相關稅率較紙菸低17%、馬來西亞的相關稅率較紙菸低47%、紐西蘭更低達66%；因此造成各國的「其他菸品」售價相對較低，倘我國貿然過度提高相同產品的稅率，將導致其售價遠高於其他鄰近國家，如此勢必造成「其他菸品」走私情形猖獗暴增，造成國庫嚴重損失，故宜併於相關檢討時視市場狀況逐步調整。（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考量近年來，國際上出現各種新類型菸品，包括使用方式或產品成分、排放物（emission）之改變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締約方會議針對新類型菸品中之加熱菸，建議納入菸品管制；惟其公共衛生風險效應，或因使用方式或產品成分、排放物改變，致其特定短期、長期健康危害等資訊相對缺乏，爰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其實施上市前審查模式，並參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新增條文第四之一條）\n三、針對國際間屬於「其他菸品」定義所販售之菸草產品，除某些特定產品之菸草棒為「支數」型態外，其他相關產品有袋裝、管狀、膠囊、匣罐等型態，並非如同紙菸一樣為單純「支數」形式的標準產品；又如雪茄雖能以「支數」之型態進行販售，然由於其產品製作與分類，卻有大、小之分，故排除於包裝之相關規定以外，爰參酌雪茄之規範修正之。（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加味菸中若添加糖果、巧克力、冰淇淋或蛋糕餅乾等口味之添加物，或標榜上述風味以販售，易於吸引涉世未深兒童及青少年，易讓其因好奇而接觸或誤以為較無危害，甚或激化同儕壓力，導致初試、成癮且逐漸加重，嚴重影響健康，爰明定禁止之。（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一、其他菸品因形狀各異，可能為細條狀、膠囊狀、莢狀任何其他固態之菸草混合物，爰與國際一致統一標準以重量徵收健康福利捐，並應併於相關檢討時視市場狀況逐步調整。\n\n二、政府設定稅捐基準，針對同一產品不應採用不同單位以為計算標準，除違背稅制精神外，亦將造成稅捐計算之實務紊亂，難以適從。\n\n三、若針對其他菸品之特定產品特殊設定以支為單位計算健康福利捐，反成變相鼓勵廠商將菸草棒做大做粗，甚至可以一支拆成兩支用，以規避稅額，從而導致民眾的菸草使用量增加，殊有違本法之精神。\n\n四、以「其他菸品」中的加熱式菸草棒稅捐為例，在我國許多鄰近國家均明顯為低，如日本的加熱菸稅率較紙菸低17%、馬來西亞的加熱菸稅率較紙菸低47%、紐西蘭更低達66%；因此造成各國的「其他菸品」售價相對較低，如烏克蘭每包售價為台幣60元、印尼每包售價僅為台幣68元、菲律賓每包售價為台幣77元。倘若我國遽然以支數計算稅捐而造成相同產品的稅率過度提高，將導致其售價遠高於其他鄰近國家。如此一來，加熱式菸草棒走私情形勢必猖獗，反使國庫蒙受嚴重損失！","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適度逐步調整：\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符合本法菸品定義之各種產品，均應依本法予以管制。考量近年來，國際上出現各種新類型菸品，包括使用方式或產品成分、排放物（emission）之改變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締約方會議針對新類型菸品中之加熱菸，建議納入菸品管制；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則對其實施上市前審查。因此，對於誘發青少年或未曾吸菸者開始吸菸之公共衛生風險效應，或因使用方式或產品成分、排放物改變，致其特定短期、長期健康危害等資訊相對缺乏之新類型菸品，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為「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之菸品，以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類型菸品之管理需要，避免其健康風險未經評估審查即貿然上市，造成難以預知之健康危害。\n\n三、參酌衛福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原則，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具之許可顯具公信力，得為審核標準，故相關菸品若已經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等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中之一國衛生機關出具上市許可或同意上市者，可取代前項之健康風險評估。\n\n四、對於國內上市有年之菸品，有因改變其成分（含添加物）或製程等，致有未知健康風險之虞者，為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該菸品應限期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為避免該菸品繼續於市面流通，於其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前應有相關處理機制，爰為第三項規定。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為公告指定前，將召開專家會議，綜合國內外有關資訊判定之，併予說明。\n\n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事項訂定辦法規範。\n\n六、第五項及第六項定明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之指定菸品於一定期限內未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已申請而未經核定通過時之處理，以及該指定菸品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之領回事宜。另所定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之指定菸品，包括本條本次修正生效前已由海關扣押或扣留，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以及本條本次修正生效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前，經海關扣押或扣留之菸品，併予說明。","修正":"第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n\n惟相關指定菸品若已經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等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中之一國衛生機關許可上市者，可取代前項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n\n經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應限期命業者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限期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n\n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其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資料、風險評估審查範圍與審查程序、上市後監視與管控機制、核定之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指定菸品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已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未經核定通過者，得由原扣押或扣留海關逕予銷毀。\n\n前項扣押或扣留於海關之指定菸品，其攜帶或輸入者得於該指定菸品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三個月內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原扣押或扣留海關得逕予銷毀。"},{"現行":"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7","說明":"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實務執行之需，酌修第二款文字；第一款未修正。\n\n二、國際間屬於「其他菸品」定義所販售之菸草產品，除某些特定產品之菸草棒為「支數」型態外，其他相關產品有袋裝、管狀、膠囊、匣罐等型態，並非如同紙菸一樣為單純「支數」形式的標準產品。又如雪茄雖能以「支數」之型態進行販售，然由於其產品製作與分類，卻有大、小之分故排除在外，爰參酌雪茄之規定修正之。","修正":"第五條　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或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及其他菸品不在此限。"},{"現行":"第七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9","說明":"一、加味菸中若添加糖果、巧克力、冰淇淋或蛋糕餅乾等口味之添加物，或標榜上述風味以販售，易於吸引涉世未深兒童及青少年，易讓其因好奇而接觸或誤以為較無危害，甚或激化同儕壓力，導致初試、成癮且逐漸加重，嚴重影響健康，爰明定禁止之。\n\n二、據統計加味菸佔我國菸品消耗市場達12%，若驟然全面限制，將造成民眾轉往地下市場購買，不惟將劇烈增加菸品走私情況，且影響民眾權益及財政甚鉅，爰宜逐步限縮，並廣徵民眾意見及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後，再予檢討，以求周延。\n\n三、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文字酌作修正，並配合第一項之增訂移列為第二項。\n\n四、現行第二項後段關於授權訂定辦法，酌修文字後移列為第三項。","修正":"第七條　菸品不得使用糖果、巧克力、冰淇淋或蛋糕餅乾等口味之添加物或標榜上述風味以販售。\n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