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洪申翰","沈發惠","蘇巧慧","周春米","賴品妤","林楚茵","范雲","何欣純","黃國書","吳思瑤","李昆澤","蘇治芬","王美惠","湯蕙禎","劉世芳","羅美玲","林俊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櫂豪","管碧玲","邱泰源"],"mtime":"2024-01-18T16:00: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8097號","laws":["02806"],"提案編號":"1721委2809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有鑑於本條例並未配合2014年改組，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又科技部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再次進行改組，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而科技部轄下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其主管機關，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遴聘為董事會成員之規定，應配合科技部組織再次改造，而作相應之調整，以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會成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806","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4","說明":"科技部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再次進行改組，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而科技部轄下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應配合科技部組織再次改造，而作相應之調整，以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7","說明":"科技部為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再次進行改組，已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而科技部轄下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其董事會，有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遴聘為董事會成員之規定，應配合科技部組織再次改造，而作相應之調整，以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