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邱泰源"],"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林俊憲","劉世芳","管碧玲","蘇治芬","林楚茵","黃國書","賴品妤","范雲","李昆澤","周春米","吳思瑤","何欣純","洪申翰","蘇巧慧","沈發惠"],"mtime":"2024-01-18T16:00: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10號委員提案第28099號","laws":["03710"],"提案編號":"1510委28099","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邱泰源等21人，有鑑於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行政院衛生署已於2013年改組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2014年改組為勞動部，行政院新聞局亦於2012年裁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轄之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係由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惟條文中所涉及部分機關並未隨組織改造而修正。是故，為落實組織改造，並使法律用語統一，以俾利法制體例之完備。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行政院衛生署已於2013年改組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2014年改組為勞動部，行政院新聞局亦於2012年裁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轄之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係由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惟條文中所涉及部分機關並未隨組織改造而修正。是故，為落實組織改造，並使法律用語統一，以俾利法制體例之完備。（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3710","law_name":"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4","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行政院衛生署已於2013年改組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2014年改組為勞動部，行政院新聞局亦於2012年裁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轄之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係由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惟條文中所涉及部分機關並未隨組織改造而修正。是故，為落實組織改造，以俾利法制體例之完備，將行政院新聞局刪除，並將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另依《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第二點第八款：「分款、目時，本文（或稱序言）中稱「如下」、「下列」……等，不稱「如左」、「左列」或「如后」、「后列」。」遂將如左修正為如下，使法律用語統一，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