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89/1124501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洪申翰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高嘉瑜等16人、委員陳靜敏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30000"}],"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0: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劉世芳","林俊憲","蘇治芬","管碧玲","洪申翰","蘇巧慧","沈發惠","林楚茵","賴品妤","范雲","黃國書","李昆澤","何欣純","吳思瑤","周春米","邱泰源"],"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3-07-24","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810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8100","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有鑑於職場性騷擾案件之加害人同為雇主時，受僱者每每困於權力不對等狀態容易求助無門，且讓雇主自行調查自身所犯下職場性騷擾罪案件，難有期待可能性，雖現行依相關準則，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然為提升法位階，除就雇主於職場性騷擾防治工作上之責任予以明定外，並就職場性騷擾加害人，同為雇主之場合，就該案件相關之申訴、調查與懲處機制，加以規範，以強化保障受僱者之身體自主權，並解決權力不對等下之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n二、加害者同為雇主之職場性騷擾案件，若由雇主受理者，恐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或難以想像其自詔己罪後，能公允客觀處理，雖現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惟為提升法位階，於本法中明立。（新增條文第十三條之一）\n三、職場性騷擾案件，多數受僱者須待離開職場後方得以提起申訴程序，若依現行規定，主管機關恐將無法進行裁罰，而難收防治性騷擾案件之效，故明定裁罰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新增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n四、明定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之罰則。（新增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三）","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16","說明":"一、為使「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定義明確，使雇主有較明確可循，該措施係指防止性騷擾再發生、協助受僱者提出申訴、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採取其他輔助措施，爰修正第三項之規定。\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項。","修正":"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n\n前項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係指防止性騷擾再發生、協助受僱者提出申訴、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採取其他輔助措施。\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雇主與受僱者、長官與下屬之間權力不對等狀態係為常態受理職場性騷擾案件，若欠缺考量加害者同為雇主之情狀，受僱者、下屬恐將求助無門，抑或於球員兼裁判情狀下，殊難想像雇主自詔己罪，並能公允客觀處理。雖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然為提升法位階，於本法明定雇主同為加害人之場合，受僱者得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爰新增本條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時，得向雇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即交由地方主管機關所成立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進行調查。\n\n前項調查程序、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然面對職場性騷擾案件，多數受僱者待離開職場時，始提起相關申訴之程序，若依現行法之規定，因裁處權起算時點，係依事實發生日起算，若待離職後提起，主管機關恐將無法進行裁罰，而難收防治性騷擾案件之效。是故，將裁處權時效，由原適用普通法《行政罰法》修正為特別法，並參酌《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三條，明訂將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爰新增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本法應履行之義務，裁處權時效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條文之設計缺乏針對職場性騷擾加害人同為雇主之相關懲處，故參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若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得裁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爰新增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得裁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