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吳琪銘"],"連署人":["黃國書","賴品妤","陳歐珀","賴瑞隆","邱志偉","陳明文","邱泰源","王美惠","沈發惠","林昶佐","李德維","羅致政","洪申翰","王婉諭","羅美玲","林俊憲"],"mtime":"2024-01-18T16:01: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8104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8104","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吳琪銘等19人，為維護合法建築物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結構安全不符規定者，應視情況，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二、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歷經各種地震浩劫；因此更應該格外重視建築物之安全。內政部復於2018年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裁處。\n三、然而依現行規定，無法令建築物有構造安全疑慮者改善；故為了提升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加強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明訂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四、為維護合法建築物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結構安全不符規定者，應視情況，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歷經各種地震浩劫；因此更應該格外重視建築物之安全。內政部復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裁處。\n\n二、然而依現行規定，無法令建築物有構造安全疑慮者改善；故為了提升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加強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明訂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n三、為維護合法建築物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結構安全不符規定者，應視情況，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