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100"}],"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連署人":["蔡易餘","何志偉","鍾佳濱","吳思瑤","黃國書","陳明文","鄭正鈐","陳椒華","鄭運鵬","邱泰源","邱志偉","李德維","謝衣鳯","洪申翰","湯蕙禎","羅美玲","吳琪銘","黃秀芳"],"mtime":"2024-01-18T16:01: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105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8105","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為落實菸害防制，使青少年遠離菸品，並降低吸菸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提高吸菸有害健康與戒菸資訊於菸品包裝之標示面積；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並提高販售菸品予未滿20歲青少年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菸害防制法》自民國98年修法以來已歷經行政院組織改組、時代更迭及相關法律修正等，爰酌作修正相關法條之法律文字。\n二、菸品燃燒後會釋放93種致癌成分，其中15種更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臺灣每年約有2.7萬人死於菸害，即每20分鐘就有1人因菸害死亡。為落實菸害防制，爰修訂營業場所不得因任何理由免費供應菸品，並將菸品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於菸品包裝之面積由35%提升至75%。\n三、民國109年18歲以上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統計，78.3%的吸菸者在20歲前就開始吸菸。然而20歲前，大腦仍處於邁向成熟階段，容易受尼古丁之影響，吸菸成癮率高。將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20歲，可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依美國研究顯示，提高禁止吸菸之年齡，可有效降低成癮率；亦可連帶降低成人吸菸率，其效果等同提高40%的菸稅或每包菸漲新臺幣30元。美國、新加坡、泰國也已立法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n四、為確實讓未滿20歲之青少年遠離菸品，酌予提高販售菸品予20歲以下青少年之罰鍰。並明訂地方政府應通知令20歲以下吸菸之青少年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之青少年其父母或監護人須善盡監督其參與戒菸教育之責。\n五、為落實菸害防制，使青少年遠離菸品，並降低吸菸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提高吸菸有害健康與戒菸資訊於菸品包裝之標示面積；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並提高販售菸品予未滿20歲青少年之罰鍰。","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組，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8","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印製大幅之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為具經濟性、高曝光率，亦能直接接觸吸菸者之宣導方式，更能警示吸菸者。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一條規定，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面積比率大，始能達到警示消費者之功效。全球有一百七十四個國家規定菸品容器須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中警示圖文面積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者有一百十九個國家，佔全球國家約百分之六十八，臺灣現行規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五，實屬輕度管制國家。研究亦顯示較大之健康警示圖文會使吸菸者更有拒絕吸菸之動機，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現行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比率由百分之三十五增加至百分之七十五。\n\n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之標示面積之大小已於第二項規定，爰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n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七十五。\n\n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3","說明":"菸品燃燒後會釋放九十三種致癌成分，其中十五種更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臺灣每年約有二萬七千人死於菸害，即每二十分鐘就有一人死於菸害。為落實菸害防制，防止青少年有取得菸品之管道；不論營業場所，皆不應以任何目的免費供應菸品，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現行":"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n\n孕婦亦不得吸菸。\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5","說明":"一、民國一百零九年十八歲以上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統計，百分之七十八點三的吸菸者在二十歲前就開始吸菸。然而二十歲前，大腦仍處於邁向成熟階段，較容易受尼古丁之影響，吸菸成癮率高。將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二十歲，可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依美國研究顯示，提高禁止吸菸之年齡，可有效降低成癮率；亦可連帶降低成人吸菸率，其效果等同提高百分之四十的菸稅或每包菸漲新臺幣三十元。美國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立法通過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一歲；新加坡亦已立法從目前的禁菸年齡十八歲逐步調至二十一歲，泰國二零一七年通過立法從十八歲提高至二十歲，爰修正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歲。\n\n二、菸品燃燒後會釋放九十三種致癌成分，十五種更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吸菸嚴重影響孕婦健康，並連帶影響胎兒健康，爰禁止孕婦吸菸，並將原條文整併至第一項。\n\n三、考量《民法》對於成年之規定隨時代變遷可能再次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n\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現行":"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6","說明":"一、配合本法第十二條修正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歲，爰酌作相關文字修正。\n\n二、鑑於時有青少年受誘使、強迫之方式吸菸，為避免未滿二十歲之人遭受不當菸害，爰於第二項增訂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任何方式使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之規定，以強化菸害防制，並保護未滿二十歲之人身心健康。","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二十歲之人。\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任何方式使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吸菸。"},{"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3","說明":"為落實菸害防制，並使青少年遠離菸品，爰提高營業場所向任何人免費供應菸品之罰鍰。","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n\n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n\n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4","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酌修正第一項文字。並明定地方縣市政府需通知須接受戒菸教育之人接受戒菸教育。並考量《民法》對於成年之規定隨時代變遷可能再次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規定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監護人監督使其到場之義務。\n\n二、配合第一項酌作相關文字修正。\n\n三、針對戒菸教育之施行相關辦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n\n前項應受戒菸教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應受戒菸教育之人未成年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n\n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5","說明":"為落實菸害防制，使未滿二十歲之青少年遠離菸品，保障其身心健康，爰調高提供未滿二十歲之人菸品或強迫、引誘或以任何方式使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吸菸之罰鍰上限。","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42","說明":"新增第四項，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