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1: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陳雪生","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傅崐萁","鄭麗文","游毓蘭","陳玉珍","洪孟楷","吳斯懷","廖婉汝","魯明哲","馬文君","羅明才","楊瓊瓔"],"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3-04-2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8108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8108","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有鑑於文化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指出，2019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業家數達65,687家、整體營業額達9,124.1億元，雖為近六年來新高，但營業額成長率已較2018年趨緩，加上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籠罩全球兩年，對於藝術文創產業造成前所未有之衝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報告提及，由於疫情持續延燒，各國政府將預算投入對抗病毒，近兩年明顯縮減對文創產業的投資與支持，估計過去一年，至少有1,000萬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從業者失業。為促進政府及民間資源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延燒已超過三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報告提及，由於各國政府將預算投入對抗病毒，近兩年明顯縮減對文創產業的投資與支持，估計過去一年，至少有1,000萬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從業者失業。\n二、依據文化部《2020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9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無論在產業家數或產值，皆為近六年來新高，但營業額成長率已較2018年趨緩，為促進政府及民間資源投入文化創意產業，爰修正本法有關政府獎補助及個人、營利事業捐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規定，以提高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誘因，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n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定對於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研發、產製及行銷所需經費，政府得給予獎勵及補助，不限於原條文之價差補助。\n\n二、酌修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得鼓勵優良文化創意原創產品或服務，並得就其研發、產製、行銷等所需經費，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n\n前項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範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n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1","說明":"一、酌修第一項文字。\n\n二、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增訂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構）或專責法人辦理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九條　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n\n前項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機制與優惠措施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構）或專責法人辦理。"},{"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9","說明":"一、為提升營利事業捐贈之誘因，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博物館法》第十七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營利事業符合本條之捐贈得全額列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無就金額及比例給予限制。\n\n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文字，考量文化平權不以區域為限，將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修正為公益性文化創意活動。","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經由學校贈予學生。\n\n二、捐贈文化創意事業舉辦公益性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30","說明":"一、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之多元性，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各類創新發展，爰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項目及抵減計算方式。\n\n二、第三項關於投資抵減之細節性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另訂辦法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　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創新、促進國際合作、文化內容傳播平台發展以及人才培育，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於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金額，得於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上述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度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n\n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n前二項投資抵減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文創事業，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明定直接或間接投資可享抵減稅額之優惠及條件，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有關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個人或營利事業以記名方式原始認股或應募方式持有文化創意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達二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n\n為扶植文化創意產業之新創事業，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中小型文化創意事業，達三年以上者，可抵減金額不受前項百分之五十之限制。\n\n前二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n\n前三項抵減之資格、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8-12-25-修正:34","說明":"本次修正新增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