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連署人":["鄭麗文","傅崐萁","陳雪生","李德維","游毓蘭","陳玉珍","吳斯懷","魯明哲","曾銘宗","洪孟楷","廖婉汝","翁重鈞","羅明才"],"mtime":"2024-01-18T16:01: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810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8109","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等16人，鑒於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違憲部分，並要求雇主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者，應經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可於夜間工作，並取得女工個別書面同意後，纔可使其於夜間工作，以落實我國性別平等及維護母性健康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110年8月20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以避免落入性別窠臼，促進我國性別平等之落實。\n二、為維護我國母性健康保護，消除工作對母性之危害，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違憲部分，並要求雇主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者，應經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可於夜間工作，並取得女工個別書面同意後，纔可使其於夜間工作。\n三、鑑於專科醫師評估已定為夜間工作之要件，惟考量醫師評估或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診察與證明開立，為免經濟弱勢之女性，囿於費用負擔而無法取得醫師評估，致未能依其意願夜間工作，主管機關自應對經濟弱勢者提供必要經濟協（補）助，併予敘明。","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55","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110年8月20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以避免落入性別窠臼，促進我國性別平等之落實。\n\n二、為維護我國母性健康保護，消除工作對母性之危害，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違憲部分，並要求雇主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者，應經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可於夜間工作，並取得女工個別書面同意後，纔可使其於夜間工作。\n\n三、鑑於專科醫師評估已定為夜間工作之要件，惟考量醫師評估或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診察與證明開立，為免經濟弱勢之女性，囿於費用負擔而無法取得醫師評估，致未能依其意願夜間工作，主管機關自應對經濟弱勢者提供必要經濟協（補）助，併予敘明。","修正":"第四十九條　雇主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應經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可於夜間工作，並取得女工個別書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