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797/11145017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797/111450179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797/11145017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797/11145017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婉諭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葉毓蘭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24人分別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婉諭等17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精神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萬美玲","孔文吉","謝衣鳯","李德維","鄭麗文","林奕華","廖婉汝","林為洲","林德福","吳怡玎","呂玉玲","賴士葆","張育美","林思銘","溫玉霞","鄭正鈐","林文瑞"],"mtime":"2024-01-18T16:00: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8114號","laws":["02526"],"提案編號":"1503委28114","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精神衛生法於民國79年12月7日公布施行，社會變遷及經濟生活等樣態已與30年前差距甚大，加上現今社會促進心理健康需求提高，且近年來屢見精神疾病患者發生自傷或傷人案件，為因應社會需求並符合社會期待，我國須建立完善的精神衛生照顧網絡，整併現行各項資源，發展社區支持服務網絡，以期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爰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6","law_name":"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章　總　則","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2","說明":"我國國際化程度高，非我國國籍者居住或停留於我國境內者眾多，基於保障人權的考量，我國也應提供其所需之心理健康促進相關服務及精神醫療之處置，爰將「國民」修正為「人民」。","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0-06-30-修正:3","說明":"一、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業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n\n二、增訂「地方主管機關」之簡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n\n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n\n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n\n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n\n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n\n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4","說明":"一、現行條文序文增加標點符號，並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第一款後段所例示精神疾病範圍移列為第二項。\n\n(二)嚴重病人之定義為罹患精神疾病且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爰將第四款嚴重病人定義修正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以利專科醫師診斷。\n\n(三)考量接受社區治療對象並非限於嚴重病人，爰第六款刪除「嚴重」一詞，另酌作文字修正\n\n(四)為使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接受協助與服務，爰增訂第七款社區支持之定義。\n\n二、現行條文第一款後段例示精神疾病之範圍移列至第二項，並分款規範。另考量酒癮、藥癮尚難完全包含成癮性事項，如管制藥品或新興毒品等，爰將「酒癮、藥癮」修正為「物質使用障礙症」。","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n\n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n\n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n\n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n\n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n\n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及其他方式之治療。\n\n七、社區支持：指運用社區資源，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居住、安置、就學、就業、就養、就醫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n\n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n\n一、精神病。\n二、精神官能症。\n三、物質使用障礙症。\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n\n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n\n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n\n十、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n\n第十二條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規劃、推動與整合慢性病人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相關措施。","說明":"一、本條由現行第四條及第十二條合併修正。\n\n二、為避免重複用語、精簡條文，刪除第一項各款之「事項」一詞。各款修正如下：\n\n(一)考量心理健康促進之重要性，將其單獨列為第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並將現行第一款有關精神疾病防治移列為第二款，並將「精神疾病防治」修正為「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n\n(二)現行第二款至第六款款次調整為第三款至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對病人進行社區服務之規劃，可區分為個人照顧、社會參與及家庭支持三大面向，增訂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即第八款有關個人照顧面向整併現行第十二條規定為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其他社區支持之規劃與推動；第九款有關社會參與面向為病人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之規劃及推動；第十款有關家庭支持面向為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n\n(四)現行第七款款次移列為第十一款。為進行精神公共衛生相關數據分析，並規劃符合病人所需要之服務方案，並提供政策滾動式檢討與成效評估，有必要蒐集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資料，建立全國病人服務資料庫，以提供連續性服務。\n\n(五)現行第八款移列為第十二款，現行第十款移列為第十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六)現行第九款移列至第十四款，並修正為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為中央主管機關概括掌理事項。","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二、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三、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四、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n\n五、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n\n六、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n\n七、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n\n八、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其他社區支持之規劃及推動。\n\n九、病人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之規劃及推動。\n\n十、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統計及管理。\n十二、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評鑑。\n\n十三、國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n\n十四、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n\n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n\n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n\n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n\n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n\n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8","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避免重複用語、精簡條文，刪除現行條文各款之「事項」一詞，並列為第一項。各款修正說明如下：\n\n(一)為彰顯對人民心理健康促進之重視，將現行條文第一款之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防治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n\n(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n\n(三)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至第六款。\n\n(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增訂規劃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服務之掌理事項，並增訂第七款至第九款，包括病人個人照顧、社會參與及家庭支持三大面向之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五)對於病人因必要時所為之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措施，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各單位提供服務，增訂第十款，促進其管理及執行業務。\n\n(六)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十一款。為掌握社區精神流行病學並了解社區之需求，規劃與推動因地制宜之精神衛生行政制度，必須蒐集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之生物、心理及社會資料，並建立地方層級資料庫，爰修正第十一款。\n\n(七)現行第七款修正移列為第十二款。\n\n(八)現行第八款移列至第十三款所定其他有關掌理事項增列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修正":"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n\n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n\n二、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宣導及執行。\n\n三、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n\n四、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n\n七、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其他社區支持之執行。\n\n八、病人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之執行。\n\n九、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n\n十、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n\n十一、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統計及管理。\n\n十二、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n\n十三、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