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蔡易餘"],"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羅美玲","王美惠","林宜瑾","郭國文","吳琪銘","洪申翰","吳玉琴","劉櫂豪","沈發惠","邱泰源","張宏陸","黃國書","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01: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8119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8119","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蔡易餘等17人，為因應民國107年2月6日花蓮大地震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111年3月6日台中大火災住戶逃生受阻，兩次事件均造成民眾多人傷亡，政府應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因此，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民國107年2月6日花蓮大地震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111年3月6日台中大火災住戶逃生受阻，均造成多人傷亡事件，政府應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二、內政部民國107年已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分期實施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因此該類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辦理改善。未予改善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因應民國107年2月6日花蓮大地震建築物耐震能力不足、111年3月6日台中大火災住戶逃生受阻，均造成多人傷亡事件，政府應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n二、內政部民國107年已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分期實施，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因此該類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辦理改善，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安全、緊急逃生通道、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