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700"}],"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俊憲","何志偉"],"連署人":["張廖萬堅","何欣純","賴惠員","余天","吳琪銘","莊競程","羅美玲","劉建國","陳秀寳","陳素月","吳思瑤","王美惠","邱泰源","趙正宇","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羅致政"],"mtime":"2024-01-18T16:02: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124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8124","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何志偉等20人，有鑑於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性侵害加害人之心理治療設有輔導治療與強制治療，惟目前強制治療須經輔導治療評估後主管機關才能依法聲請強制治療，因此若性侵犯逃避參與治療，主管機關在無法取得其評估報告的情況下，便無法要求其接受強制治療，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確實降低性侵犯再度危害社會之可能，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加害人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若情形嚴重得經評估報告後聲請強制治療，但若加害人屢次不參加或屢次拒絕，性侵害防治法並無相關法規讓其接受強制治療，故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使主管機關得於性侵加害人屢次拒絕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輔導治療得逕交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n二、經查，自民國104年至109年6月為止，性侵害受刑人出獄共5,367人，再犯性侵案者有64人，再犯比率雖無明顯偏高之情形，惟相關案件對於受害者都是造成永久性的傷痛，因此除有期徒刑及罰金之外，同時也需要確保從問題根本進行改善之心理輔導得以落實，將犯罪可能降至最低。\n三、民國110年台北市總共553名性侵犯中現在就有73名逃避參與治療輔導；台南市407名性侵犯中亦有31名逃避參加輔導，全國逃避治療輔導之加害人並不在少數，現行法規顯然存在檢討空間。","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22","說明":"一、現行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加害人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若情形嚴重得經評估報告後聲請強制治療，但若加害人屢次不參加或屢次拒絕，性侵害防治法並無相關法規讓其接受強制治療，故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使主管機關得於性侵加害人屢次拒絕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輔導治療得逕交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n\n二、經查，自2015年至2020年6月為止，性侵害受刑人出獄共5,367人，再犯性侵案者有64人，再犯比率雖無明顯偏高之情形，惟相關案件對於受害者都是造成永久性的傷痛，因此除有期徒刑及罰金之外，同時也需要確保從問題根本進行改善之心理輔導得以落實，將犯罪可能降至最低。\n\n三、民國110年台北市總共553名性侵犯中現在就有73名逃避參與治療輔導；台南市407名性侵犯中亦有31名逃避參加輔導，全國逃避治療輔導之加害人並不在少數，現行法規顯然存在檢討空間。","修正":"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或二次拒絕參加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主管機關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