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呂玉玲","翁重鈞"],"連署人":["陳玉珍","吳斯懷","鄭麗文","曾銘宗","江啟臣","溫玉霞","魯明哲","鄭正鈐","林奕華","楊瓊瓔","許淑華","謝衣鳯","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02: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813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813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呂玉玲、翁重鈞等16人，鑒於托嬰中心已成為國內年輕家長青睞與使用的托育服務，惟近年來國內一再發生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兒少虐待案件，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有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情事之機構，提高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以要求兒少福利機構落實人員管理責任，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評判選擇優良機構，落實兒少權益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衛福部統計，2020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達八萬兩千多件，比2019年多出將近1萬件，且兒少受虐案件也高達一萬兩千多件，顯然兒虐案件從未停止，近期有越演越烈趨勢。\n二、托嬰中心雖是我國法制上相對新興的兒少福利機構類型，但隨著雙就業的勞動型態與家庭結構變遷，托嬰中心已成為年輕家長青睞與使用的托育服務，惟近年來國內一再發生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虐待案件，現行處罰規定與管理法規機制應予檢討修正之必要。\n三、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的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罰，均僅課予罰鍰，且於情節嚴重時，始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命其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對虐兒課予較重處罰，顯然不利於兒少照顧保護。\n四、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行為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以提高兒少福利機構管理者之管理義務，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以落實保障兒少福利及權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n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29","說明":"一、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的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罰，均僅課予罰鍰，且於情節嚴重時，始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命其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對虐兒課予較重處罰，顯然不利於兒少照顧保護。\n\n二、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行為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以提高兒少福利機構管理者之管理義務，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以落實保障兒少福利及權益。","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得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n\n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