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4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馬文君","洪孟楷","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呂玉玲","陳雪生","廖婉汝","林文瑞","林思銘","吳怡玎","曾銘宗","鄭正鈐","李德維","萬美玲","徐志榮","羅明才"],"mtime":"2024-01-18T16:02: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13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131","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在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部分，認為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另針對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部分，為避免當事人受到重複懲罰騷擾，大法官亦宣告此規範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基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法官得視情節加重刑期，並以加重二分之一為限，同時刪除違憲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職是之故，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內容，授權法官得按其情節輕重情形，加重部分刑期，並以二分之一為限。\n二、另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刑法第四十八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規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才發現是累犯，可聲請更定其刑。因此，為避免當事人受到重複之懲罰騷擾，大法官宣告此規範有違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更定其刑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基此，爰刪除本條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n\n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n\n三、修正法官得視情況按其情節，加重部分刑期，並最多以二分之一為限。","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按其情節加重本刑，最多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現行":"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5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本條文規範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更定其刑，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刪除之。","修正":"第四十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