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17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林俊憲","何志偉","劉櫂豪","王美惠","羅致政","趙正宇","陳秀寳","湯蕙禎","陳亭妃","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余天","張廖萬堅","趙天麟","陳明文","張宏陸","吳琪銘","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01: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8135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28135","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鑒於近年多位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之職位，因離職教育部高級官員對於教育資源分配尚有一定的影響力，恐影響私校的評鑑標準及資源分配問題，為確保評鑑與資源分配之公平，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部分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等職務，有藉由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資源與聲望，影響評鑑與資源分配之可能，為避免外界生不公疑慮，並提升社會信任感，爰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之規定，新增本條次。\n二、為避免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部分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等職務，有藉由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資源與聲望，影響評鑑與資源分配之可能，為避免外界生不公疑慮，並提升社會信任感，爰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之規定，新增本條次。\n\n三、為避免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增訂":"第八條之一　曾任教育部部長、次長、署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有給職職務。\n\n前項應受限制者如為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前項之限制。\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第一項應受限制之職務者，得任職至該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7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