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03: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8141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814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政府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提出「0-6歲國家養」之政策構想，因此推動減緩少子女化相關修法。為促進國民生育意願，參酌日本現行生育補助，其種類之繁多、數額之龐大，若與我國相較，扣除依經濟發展差距所生之差額後，仍遠高於我國現行補助數額，而有增額之必要。為減少養育兒女負擔，提升國民生育誘因，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自1984年起我國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20年總生育率更降至0.99，屬世界低水平，並同時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n二、鑒於目前我國現行有關生育補助之規定，包含勞、公、軍、農等各式社會保險之生育補助與地方政府補助之數額仍顯不足，且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未能成為提供年輕夫妻生育之有效誘因。\n三、觀日本中央現行生育/育兒相關補助相關規定，即有「結婚新生活支援事業補助金」最多30萬日幣、「不孕不育治療補助金」每年至多30萬日幣、「生育一時補助金」每胎42萬日幣、「產假津貼」約2個月薪資、「育兒津貼」在兒童1歲半前得享有半薪育兒假、「兒童津貼」在兒童滿15歲前每個月可以領固定補助，以及15歲前各學齡學童在學費及醫藥費上免除等等福利，足見我國目前提供之生育誘因顯著不足。\n四、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擴大給付適用範圍的同時，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05-26-修正:45","說明":"一、第一項參酌第四會期通過的農保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修法方向，爰刪除給付請領所需之保險年資限制。\n\n二、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於第二項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n\n三、為精準補助及鼓勵生育，爰增訂第四項排除補助修正前已分娩或早產者。","修正":"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三個月生育給付。\n\n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