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蘇震清","許智傑","陳秀寳","吳思瑤","陳歐珀","羅美玲","何欣純","吳琪銘","何志偉","羅致政","郭國文","吳秉叡","王美惠","陳素月","湯蕙禎","洪申翰","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02: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149號委員提案第28145號","laws":["02405"],"提案編號":"1149委28145","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有鑑於電影產業為文化火車頭產業，長久以來產業勞動者以專業的技能、敬業的態度持續創造許多膾炙人口耳熟能詳的影視作品，台灣影視作品亦因應世界潮流在持續努力提升與進步。然檢視電影法立法重點卻在於產業扶植，對於電影從業人員的培育養成、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環境卻著墨甚少，雖電影產業最主要的是內容，惟內容的良窳取決於人的素質，因此為了確保國內電影人才培養與時俱進，及保障其工作權益與安全權益，爰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重點為：\n一、修正第一條，將保障電影從業人員的權益列入電影法之立法目的。\n二、增列第四條第十一款，增訂改善電影產業工作環境。\n三、增列第四條之一，補充第四條培育電影人才輔助措施，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電影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視大專院校電影專業人才培育狀況，並提出電影相關專業科系之建議。同時參考1984年建立之韓國電影藝術學院，賦予文化部成立電影學校之法源依據，依照電影產業需要，訓練相關影視人才。另為給予電影從業人員在職進修與訓練機會，要求主管機關應提供在職工作人員的職業訓練課程與津貼。\n四、增列第四條之二，由於電影從業人員多數並未有固定雇主，而是隨著不同電影開拍跟隨不同劇組，因此其工作條件並沒有固定保障，為讓電影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有一定保障，要求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之勞動契約應以書面定之，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有獎勵措施，鼓勵業者採用勞動契約。\n五、增列第四條之三，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現108年度研究計畫《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中指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工種、機械操作有著嚴格規定，卻因拍攝片型及場域設定，工作人員經常要結合不同工種的技術冒險執行，無相等可應對之工作標準，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能力薄弱，是故影視產業職業災害頻傳，作業始終無法符合最基本的法規規範，遑論善盡自主管理或推動當前進步的系統化和標準化安衛管理，因此影視業安全衛生水準遠低於其他產業，因此要求中央主管訂定專電影業安全衛生守則供電影事業與從業人員遵循。","對照表":[{"law_id":"02405","law_name":"電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為輔導、獎勵及管理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05:02405:2015-05-22-全文修正:1","說明":"將保障電影從業人員的權益列入電影法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為輔導、獎勵及管理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及保障電影從業人員權益，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採取下列輔助措施：\n\n一、培育電影人才。\n\n二、促進電影劇本及故事之創作。\n\n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n\n四、辦理電影投資、融資，並發展贊助媒合機制。\n\n五、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發行、映演、行銷及開拓國內外市場。\n\n六、成立國片院線。\n\n七、促進電影事業提升設備及技術。\n\n八、輔導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n\n九、設置影視產業園區。\n\n十、輔助多元文化電影。\n\n十一、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n\n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發展。\n\n中央主管機關每隔四年應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law_content_id":"02405:02405:2015-05-22-全文修正:4","說明":"為改善電影從業人員工作環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原款次移列為第十二款。","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採取下列輔助措施：\n\n一、培育電影人才。\n\n二、促進電影劇本及故事之創作。\n\n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n\n四、辦理電影投資、融資，並發展贊助媒合機制。\n\n五、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發行、映演、行銷及開拓國內外市場。\n\n六、成立國片院線。\n\n七、促進電影事業提升設備及技術。\n\n八、輔導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n\n九、設置影視產業園區。\n\n十、輔助多元文化電影。\n\n十一、改善電影從業人員工作環境。\n\n十二、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n\n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發展。\n\n中央主管機關每隔四年應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補充第四條培育電影人才輔助措施，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大專院校電影專業人才培育狀況，並提出電影相關專業科系建議並給予補助。賦予中央主管辦理電影專業學校的法源依據。而為了讓現職的電影工作人員有再進修與訓練的機會，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在職工作人員的職業訓練課程與津貼。","修正":"第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大專院校電影專業人才培育狀況，提出電影相關專業科系評估及建議，必要時，得給予相關學校補助。\n\n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電影學校，並授予學位。有關電影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為增進電影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應辦理各項職業培訓課程，並提供培訓津貼。"},{"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由於電影從業人員多數並未有固定雇主，而是隨著不同電影開拍跟隨不同劇組，因此其工作條件並沒有固定保障，為讓電影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有一定保障，要求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之勞動契約應以書面定之，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修正":"第四條之二　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之勞動契約應以書面定之，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使用勞動契約書；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工種、機械操作有著嚴格規定，卻因拍攝片型及場域設定，工作人員經常要結合不同工種的技術冒險執行，無相等可應對之工作標準，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能力薄弱，是故影視產業職業災害頻傳，作業始終無法符合最基本的法規規範，遑論善盡自主管理或推動當前進步的系統化和標準化安衛管理，因此影視業安全衛生水準遠低於其他產業，因此要求中央主管訂定專電影業安全衛生守則供電影事業與從業人員遵循。","修正":"第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與獎勵電影事業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電影從業人員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電影事業、電影工會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供電影事業與從業人員遵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