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100"}],"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美玲","邱志偉","黃國書"],"連署人":["林宜瑾","劉櫂豪","王美惠","管碧玲","羅致政","吳琪銘","黃世杰","陳秀寳","湯蕙禎","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張宏陸"],"mtime":"2024-01-18T16:02: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149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8149","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邱志偉、黃國書等16人，有鑑於菸害對國家、社會及個人之負面影響極為重大，對兒少之發育及健康尤其不利。應對加味菸予以規範，明文禁止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降低兒少模仿吸菸、接觸菸品之可能；另二手菸對公眾危害重大，應設法降低公眾場所之二手菸害，使吸菸者與非吸菸者有效區隔，相互尊重，增訂禁菸場所及獨立吸菸室之規範。爰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菸品燃燒後可釋放出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93種致癌成分中有15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另世界衛生組織於2017年3月6日發表之「Inheriting a sustainable world ： Atlas on children's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報告指出，導致五歲以下幼童死亡之第一名原因為空氣污染及「二手菸」引發之呼吸道感染問題，每年造成全球57萬幼童死亡。臺灣每年約有27,000人死於菸害，平均每20分鐘就有一人；35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每年約新臺幣1,141億元，占全國GDP之1.06%，顯見菸害對個人、家庭及國家之影響至為重大。\n二、青少年是國家未來的棟樑，但依據國民健康署105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發現，六成吸菸者是在青少年時期開始吸菸，而18歲前吸第一口菸的人中，約每3人就有2人會成為持續吸菸者（62.4%）；依據國民健康署民國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紙菸吸菸率在國中學生為3.0%；高中職學生為8.4%，推估超過8.1萬名青少年使用紙菸。有吸菸的學生超過一半，第一次吸菸的原因，是因為「好奇」而嘗試吸菸（國中生：58.0%、高中職生：53.4%）。但是菸害對兒少發育及健康極為不利，青少年時期應設法強力建立拒菸、反菸的正確觀念。\n三、依據國民健康署民國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每十個青少年吸菸者中就有四個使用加味菸。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九條及第十條實施準則部分條文建議，應限制菸草製品中加入提高可口性、具有著色性能、可讓人感到有健康效益及能量或活力有關之成分，以避免菸品業者藉此增加菸品吸引力，並拓展青少年及不吸菸者之市場。\n四、為了防範兒少降低對菸害的警覺，應明文禁止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降低兒童及少年模仿吸菸，進而接觸菸品之可能性。\n五、菸害不分年齡，包含大專院校在內的各級學校都應該建立拒菸觀念，應納入禁菸規範區域；並應設法降低公眾場所之二手菸害，使吸菸者與非吸菸者有效區隔，相互尊重，增訂禁菸場所，若未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應禁止吸菸。","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七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9","說明":"增訂第一項如下：\n\n(一)加味菸係於菸品中加入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之菸嗆味，使兒童及少年更容易上癮。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成癮性物質之警覺低，加味菸易讓其好奇而接觸或誤以為較無危害而持續使用，導致成癮且逐漸加重，嚴重影響健康，應予禁止。\n\n(二)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百零八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每十個青少年吸菸者中就有四個使用加味菸（國中百分之三十八點九、高中職四十二點三，與一百零七年調查國中百分之三十七點五、高中職四十點七，略為提升）。又女生使用加味菸之比率高於男生（國中女生百分之五十點七，男生百分之三十四點九；高中職女生百分之五十八點六，男生百分之三十六點九），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好奇嘗試加味菸品並進而上癮，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九條及第十條實施準則部分條文建議，應限制菸草製品中加入提高可口性、具有著色性、可讓人感到有健康效益及能量或活力有關之成分，以避免菸品業者藉此增加菸品吸引力，並拓展青少年及不吸菸者之市場。目前美國及加拿大皆已禁止薄荷菸以外之加味菸，歐盟亦於二○二○年全面禁止販賣包括薄荷菸在內之加味菸，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並為因應業者就添加物推陳出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用其他之添加物。","修正":"第七條　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口味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n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n\n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7","說明":"現行規定未明文禁止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為避免管制之漏洞，降低兒童及少年進而接觸菸品之可能性，爰增訂為禁止行為類型。","修正":"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現行":"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n\n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n\n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n\n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n\n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n\n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n\n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n\n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n\n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n\n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n\n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n\n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n\n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n\n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n\n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n\n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9","說明":"一、菸品危害不分年齡，各級學校皆應建立學生拒菸反菸意識並營造無菸學習環境，另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為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等服務之場所，為保護其免於菸害，爰修正第一款，將所定學校範圍擴大至各級學校，並增訂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第二款大專校院配合刪除。\n\n二、鑑於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本可區別為室內及室外場所，無於第十一款特別規定之必要；又視聽歌唱場所係屬第十款之視聽歌唱業，亦無依營業時段而區分規定之必要；至國內雪茄館，除販賣雪茄外，多採飲酒、餐飲等複合式經營，本即為第十一款之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爰刪除第十一款但書有關該等場所之規定。\n\n三、考量二手菸為被動或非自願吸入之環境菸煙，乃分布最廣且有害之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致癌物質」。據國內實測，未禁止吸菸之酒吧、夜店內二手菸害瀰漫，其室內PM2.5濃度近八百微克，是紫爆之十二倍，等同含著機車排氣管吸氣，對百分之八十五不吸菸之消費者及工作人員造成極大危害，為有效管制二手菸害，並使吸菸者與非吸菸者有效區隔，相互尊重，爰於第十一款本文增訂酒吧、夜店為禁菸場所，若未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應禁止吸菸。","修正":"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n\n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n\n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n\n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n\n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n\n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n\n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n\n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n\n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n\n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n\n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n\n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n\n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n\n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n\n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n\n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n\n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n\n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n\n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n\n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n\n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n\n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n\n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20","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大專校院列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爰第一項第一款之「大專校院」等文字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n\n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n\n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n\n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n\n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n\n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n\n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n\n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