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分別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200"}],"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溫玉霞","吳斯懷"],"連署人":["洪孟楷","呂玉玲","林思銘","李德維","游毓蘭","陳玉珍","鄭正鈐","魯明哲","萬美玲","許淑華","江啟臣","鄭麗文","林德福","趙正宇","陳雪生","楊瓊瓔"],"mtime":"2024-01-18T16:03: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8139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8139","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吳斯懷等18人，鑒於後備軍人平時為生計工作及生活奔波，戰時必須應徵入伍。為隨時準備入伍加入作戰行列，平時必須接受教育召集訓練，如此重責大任，尚無優待制度，為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及減少對相關機構或團體的衝擊，理應對後備軍人有制度性的優惠，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激勵後備軍人士氣，並減少召集期間對相關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明定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n\n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說明":"一、明定後備軍人受教育召集期間，僱用之機關、單位、團體等，應給予公假，並應照給薪資。\n\n二、如果受召之後備軍人不是受薪人員（如自營業者），受教召即無收入者，則由國防部酌發每日二千元補償之。","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應照給薪資。\n\n後備軍人非受薪人員者，由國防部按日薪新臺幣二千元補償之。"},{"說明":"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惟得依其志願繼續參加。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或二十八天者，應自第五次或第二十九天起，於完成當階段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並會商其他召訓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或二十八天者，應自第五次或第二十九天起，於完成當階段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明定後備軍人自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亦享有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全免掛號費之優惠。","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說明":"鑑於後備軍人僅具有榮民資格者，始得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明定後備軍人亦得同享此等福利。","增訂":"第七條　後備軍人於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一、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至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減除。\n\n二、考量國內有不少「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小規模企業與「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的中小企業，對員工被教育召集的承受力差異極大，爰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照員工規模給予不同的所得額減除。\n\n三、為避免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定明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四、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及相關辦理規定。","增訂":"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至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所得額減除之標準如下：\n\n一、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人者，減除百分之二百。\n\n二、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剪除百分之一百七十五。\n\n三、經常雇用員工數滿二百人者，剪除百分之一百五十。\n\n第一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說明":"本條例所需經費支應方式。","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為使本法施行前，已應召參與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皆能適用本條例所定優惠，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