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溫玉霞"],"連署人":["曾銘宗","賴士葆","游毓蘭","李德維","吳怡玎","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鄭正鈐","林文瑞","陳超明","陳玉珍","洪孟楷","張育美"],"mtime":"2024-01-18T16:03: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8150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815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溫玉霞等16人，有鑑於全球性之COVID-19疫情影響下，世界各國分別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海外國人返台入境不易恐影響國人權益，爰提出「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若認定不可抗因素，可公告調整並適度延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法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遷出後將影響公民權、參政權、健保、勞保、租稅優惠等權益，雖衛福部宣布健保及納稅等資格，可視個案情況申請、從寬認定，資格不受影響，然公民權與參政權卻未能在此因應措施。\n二、鑑於全球性COVID-19變種病毒影響，世界各國皆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嚴格從邊境圍堵變種病毒進入社區，但往返隔離需14天以上，恐影響國人旅外就業及就學之權益。\n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專業醫學研究顧問鮑威爾（Powell）表示，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使搭乘飛機的旅客在旅途中染疫的風險是Delta病毒的二至三倍。\n四、據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1年因疫情出境戶籍被遷出人數達183,369人。\n五、綜上所述，提出「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主管機關認定者，應審酌進行適度的放寬及延長，以保障國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全球性之COVID-19疫情影響下，世界各國分別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海外國人返台入境不易，現行法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遷出後將影響公民權、參政權、健保、勞保、租稅優惠等權益，雖衛福部宣布健保及納稅等資格，可視個案情況申請、從寬認定，資格不受影響，然公民權與參政權卻未能在此因應措施。爰提出「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主管機關認定者，應審酌進行適度的放寬及延長，以保障國人之權益。","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