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曾銘宗","賴士葆","游毓蘭","萬美玲","吳怡玎","鄭正鈐","李德維","溫玉霞","林文瑞","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陳超明","洪孟楷","張育美"],"mtime":"2024-01-18T16:03: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15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15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鑑於近年因人為疏失使得重大公安事故頻傳，造成眾多死傷，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有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再處以刑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情節程度認定並加重刑罰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年因人為疏失使得公安重大事故頻傳，如107年10月普悠瑪事故及110年4月太魯閣號事故，兩起公安事故造成67名國民罹難，現行法條未以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再處以刑罰，其罪刑明顯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提出修法，要點如下：\n一、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二、因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因而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近年因人為疏失使得公安重大事故頻傳，如107年10月普悠瑪事故及110年4月太魯閣號事故，兩起公安事故造成67名國民罹難，現行法條未以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再處以刑罰，其罪刑明顯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提出修法，要點如下：\n\n一、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因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因而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