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6: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98號委員提案第28157號","laws":["04524"],"提案編號":"98委28157","提案人":["范雲","沈發惠","何志偉","高嘉瑜","羅美玲","洪申翰"],"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沈發惠、何志偉、高嘉瑜、羅美玲、洪申翰等17人，鑑於我國已透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締結婚姻，成為彼此法律上之配偶，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及相關收養事宜。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之成立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惟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倘一方當事人之國家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其欲與我國或其他上開國家國民締結婚姻，將因此不被承認。跨國同性婚姻之收養也遭遇同樣困境，若被收養子女非屬上開國家之國民，其本國法不承認收養者之同性婚姻，其與收養者間亦因此無法成立收養關係。此不僅有違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婚姻自由與收養自由均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人民之自由權，以及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保障，同時也已造成部分同志家庭之子女無法享有完整親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最佳利益。為周延保障我國國民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落實真正之婚姻及收養自由，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湯蕙禎","張廖萬堅","王定宇","蘇巧慧","劉世芳","郭國文","林昶佐","吳思瑤","林楚茵","林宜瑾","邱顯智"],"說明":"一、我國大法官於2017年做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宣告民法婚姻章未使同性別二人成立婚姻關係有違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立法院亦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同性別二人有相關法律依據登記結婚，其配偶關係有國家法律之保障。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及相關收養事宜。\n二、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本文規定，婚姻之成立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惟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倘一方當事人非屬上開國家之國民，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則我國或其他上開國家國民與其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此有違反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侵害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虞，故本次於第四十六條新增但書，倘涉外婚姻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者，則依他方之本國法或一方之住所地法。\n三、跨國同性婚姻之收養也遭遇上述之困境，若被收養子女非屬二十九個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國民，其本國法不承認收養者之同性婚姻，即使收養者具收養之權利，其與收養者間亦因此無法成立收養關係。此有違反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侵害跨國同性伴侶收養自由之虞，且亦無法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最佳利益。故本次於第五十四條新增但書，倘因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未承認收養者之同性婚姻而致無法收養者，則依其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對照表":[{"law_id":"04524","law_nam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52","說明":"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姻之成立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惟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倘一方當事人非屬上開國家之國民，其欲與我國或其他上開國家國民締結婚姻，亦因此不被承認。\n\n二、為求更加周延保障我國國民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以及跟上國際之性別平等趨勢，倘涉外婚姻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者，亦即一方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者，則有依他方之本國法或一方之住所地法之必要，爰將現行條文本文移列第一項並增訂此但書。\n\n三、現行條文內結婚方式之但書，係為成立關係之形式要件，爰移列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者，依他方之本國法或一方之住所地法。\n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皆為有效。"},{"現行":"第五十四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n\n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60","說明":"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後收養子女之相關規範，然該法並未規定跨國同性婚姻之收養。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若被收養子女非屬上開國家之國民，其本國法不承認收養者之同性婚姻，即使收養者具收養之權利，其與收養者間亦因此無法成立收養關係。\n\n二、為求更加周延保障我國國民之自由平等權益與人性尊嚴，以及為維護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倘收養者與其配偶因性別關係致不能成立收養者，亦因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未承認收養者之同性婚姻而致無法收養者，則有依其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之必要，爰增訂此但書。","修正":"第五十四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但收養者與其配偶因性別關係致不能成立收養者，依其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n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現行":"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71","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n\n二、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