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靜儀","黃國書"],"連署人":["李昆澤","黃世杰","林俊憲","劉世芳","蔡易餘","陳素月","張廖萬堅","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吳思瑤","林宜瑾","范雲","邱議瑩","蘇治芬","林岱樺","陳亭妃"],"mtime":"2024-01-18T16:03: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8160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8160","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黃國書等19人，鑑於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對轄區內民眾「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是為國家基於「憲法」中「國家保護義務」而發布之所謂「避難命令」；而查長年以來，國人因災害期間上班、上課傷亡不止，顯見災害發生停止上班、上課實有必要納入避難命令項目；爰此，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除「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緊急命令」外，我國遇災害發生，政府所唯一能循以決定各地是否停班停課之法令，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此一行政命令。惟，首先，諸如2014年高雄石化管線氣爆與2015年天津化學品倉庫爆炸等事例顯示，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下，造成嚴重、大規模損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災害已不獨天災。再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之停班、停課基準過於僵化，地方首長據以決策時造成民眾不便。最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適用學校及政府機關，無法遏止廣大私部門雇主強要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n二、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表徵憲法學上「國家保護義務」。而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是為所謂「避難命令」。按長年以來，國人因災害期間上班、上課而致傷亡案例不止，顯見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尚不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基於「憲法」精神，災害發生停止上班、上課實應比照「災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撤離、安置，納入避難命令項目。爰上，為加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擬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搭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修正及第四十條之一增訂），明訂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以完備法規涵蓋，增加地方首長決策彈性。","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8","說明":"為加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一項增列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修正":"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發布、通報轄區內停止上班上課，必要時，應勸告或強制民眾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