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李昆澤","劉世芳","林俊憲","蔡易餘","張廖萬堅","郭國文","林楚茵","黃國書","吳思瑤","林宜瑾","鍾佳濱","范雲","林岱樺","陳亭妃","邱議瑩","蘇治芬"],"mtime":"2024-01-18T16:03: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816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8162","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施用，影響勞工工時、休假甚鉅，雇主是否與勞工依該條約定，應為求職參考所需之重要資訊；而儘管按該條現行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後，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惟，主管機關核備後並無義務公布相關資訊，以致我國廣大勞動者，始終缺乏「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於各事業單位施用狀況之完整資訊；故，為促進勞動力市場之資訊透明，以利勞工求職時充分知情，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明訂雇主依該條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施用，影響勞工工時、休假甚鉅，事業單位是否實施，應為求職參考所需之重要資訊。\n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現行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後，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惟依法，主管機關核備後並無義務公布相關資訊；以致長年以來，我國廣大勞動者，始終缺乏「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於各事業單位施用狀況之完整資訊。又，經查，歷來各地主管機關於核備雇主與勞工約定後，並未留存相關文書，進行建檔、統計；是故，自民國八十五年，「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增訂以來，政府始終不曾掌握我國「責任制勞工」人數之完整數據。\n三、綜上，為促進勞動力市場之資訊透明，以利勞工求職時充分知情與政府完整掌握數據，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布雇主之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n\n二、新增第三項，明訂主管機關核備雇主與勞工約定後，應公布雇主之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每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n\n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