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3/11243014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3/112430142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3/11243014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3/11243014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1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10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8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4: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3-05-2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5","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8178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817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八一二號認強制工作違憲，相關規定亦應一併修正，爰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110年12月10日所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刑法第九十條就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行為人得施以強制工作之規定，究其立法初衷，應係考量此類行為人犯罪多出於不當取財之經濟目的，欲以強制工作之手段予以矯正，避免其犯罪服刑完畢復歸社會後再犯，危害治安，是其立法目的亦在於犯罪特別預防。\n二、惟犯罪特別預防本為刑罰重要目的之一，包括徒刑在內之各種刑罰之科處與執行，均係為貫徹犯罪特別預防目的之手段，並非須藉由獨立於刑罰手段之外，另以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不下於刑罰之強制工作手段始得為之。此外，強制工作之內容，無論是以啟發國民責任觀念為目的而設計之教化課程，或以學習一技之長，訓練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為目的而設計之各種項目，或於無技能訓練課程時，而在工場進行之一般性作業，客觀上均非不得於受處分人受刑之執行期間實施；況依目前監獄行刑實務，各監獄亦多已開辦各種技能訓練課程，受刑人於刑罰執行期間即得以接受適當之技能訓練，並無為此另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n三、立法者針對出獄人復歸社會之保護與協助，亦設有更生保護制度，目的是使其得以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並預防其再犯罪，此等制度就達成系爭規定一所欲追求之目的而言，更有直接助益，且無須限制受更生保護者之人身自由。\n四、強制工作實非對受處分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強制工作制度應即廢止，與強制工作相關之相關規定，並應配合修正。爰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n\n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00-01-14-修正:100","說明":"一、強制工作制度，根據110年12月10日所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812號解釋，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即廢止與強制工作相關之相關規定，並應配合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八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n\n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