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407/111430240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407/11143024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7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billNo":"111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000"}],"議案名稱":"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04: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25","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5","會期":5,"字號":"院總第323號委員提案第28182號","laws":["04548"],"提案編號":"323委2818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八一二號認強制工作違憲，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已無以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特別規定之必要，可盡數回歸現有刑法之規定處理，為落實該號解釋所闡述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爰擬提案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110年12月10日所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盜贓條例）相關規定以18歲以上觸犯竊盜罪或贓物罪，而有犯罪習慣者，或以之為常業者，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對象，宣告強制工作期間一律為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乃刑法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究其立法初衷，應係考量竊盜罪或贓物罪之慣犯往往存有不勞而獲之偏差心態，欲以強制工作之手段予以矯正，避免其犯罪服刑完畢復歸社會後再犯，危害治安，是其立法目的亦在於犯罪特別預防。\n二、惟犯罪特別預防本為刑罰重要目的之一，包括徒刑在內之各種刑罰之科處與執行，均係為貫徹犯罪特別預防目的之手段，並非須藉由獨立於刑罰手段之外，另以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不下於刑罰之強制工作手段始得為之。此外，強制工作之內容，無論是以啟發國民責任觀念為目的而設計之教化課程，或以學習一技之長，訓練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為目的而設計之各種項目，或於無技能訓練課程時，而在工場進行之一般性作業，客觀上均非不得於受處分人受刑之執行期間實施；況依目前監獄行刑實務，各監獄亦多已開辦各種技能訓練課程，受刑人於刑罰執行期間即得以接受適當之技能訓練，並無為此另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n三、立法者針對出獄人復歸社會之保護與協助，亦設有更生保護制度，目的是使其得以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並預防其再犯罪，此等制度就達成系爭規定一所欲追求之目的而言，更有直接助益，且無須限制受更生保護者之人身自由。\n四、強制工作實非對受處分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爰提案廢止盜贓條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