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1070204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6: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28185號","laws":["01427"],"提案編號":"1215委28185","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6人，有鑑於台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致原住民固有土地被政府強制登記為「國有林地」迄今亦未發還原住民族，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之原則。為釐清史實及補償，徹底落實歷史轉型正義，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孟楷","李德維","曾銘宗","陳以信","萬美玲","林奕華","溫玉霞","林為洲","吳怡玎","鄭正鈐","謝衣鳯","羅明才","陳雪生","林思銘"],"說明":"一、台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經前台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致原住民固有土地被政府強制登記為「國有林地」，迄今亦未發還原住民，不僅直接侵害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之規範。\n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黃煌雄前主委，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第十六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答詢立法院鄭天財委員質詢時，曾明確答覆將前述原住民固有土地遭政府強制國有之問題，納入促轉會之考量工作之一，惟迄今仍未修法落實。\n三、爰修正第二條，以落實歷史轉型正義及憲法對原住民族人民財產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1427","law_nam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n\n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n\n一、開放政治檔案。\n\n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n\n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n\n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n\n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law_content_id":"01427:01427:2017-12-05-制定:2","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訂第五款。現行第二項第五款移至第六款。\n\n二、查日本於1945年戰敗投降，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台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經前台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原住民之土地被政府強制登記為「國有林地」。按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大法官多次之解釋，政府剝奪人民財產，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台灣省政府於威權統治時期以地方政府之法令，恣意剝奪原住民族之固有土地權利，即屬政府之行政不法行為。\n\n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黃煌雄前主委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第十六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答詢立法院鄭天財委員質詢時曾明確答覆：「這個問題我們會納入促轉會的考量工作之一」（參照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48期委員會紀錄第274頁），惟迄今仍未落實。基此，爰增訂第二項第五款，以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人民財產之保護。","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n\n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n\n一、開放政治檔案。\n\n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n\n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n\n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n\n五、返還政府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n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