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11/11145020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7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100"}],"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7: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187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8187","提案人":["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鑒於紙菸等菸品因燃燒而造成的煙霧中，含有包括93種致癌及有害物質等在內的7,000多種化學物質，除吸菸者本身外，該類有害物質亦會透過二手煙及三手煙的傳播，大幅提高民眾及孩童罹患心血管疾病、癌症、中風或呼吸道疾病的風險；且紙菸等菸品由於燃燒不完全，更易產生大量懸浮微粒及溫室氣體，甚至超過現行環境標準值的26倍，不僅造成空氣污染，亦難符我國及國際減碳減排之目標，顯見逐步降低紙菸等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中的相關有害物質之排放濃度甚為必要，爰提案「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翁重鈞","游毓蘭","林文瑞","陳超明","林德福","孔文吉","洪孟楷","廖婉汝","林為洲","謝衣鳯","吳怡玎","羅明才","萬美玲","楊瓊瓔"],"說明":"一、紙菸等菸品及其因燃燒所造成的二手、三手煙等均對環境及人體有害已是國際共識，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究，菸草經燃燒後所產生之煙霧中有超過7,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有93種致癌及有害物質，例如甲醛、亞硝胺等，當中還包括Benzene（苯）、Benzo〔a〕pyrene（苯并芘）多環芳香烴類等15種被世界衛生組織所轄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此外，衛福部國健署也表示，菸品燃燒造成的二手煙是分布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甚至環境中殘留的三手煙，其危害物質仍可長期附著於衣服、地板、家具等物體表面。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局研究指出，長期暴露於二手煙的環境，將提升30%-65%心血管疾病與中風死亡之風險，得到肺癌的機會將比未暴露二手煙的民眾高出20%-30%，也會增加罹病死亡的可能性；且會影響孩童造成或加重呼吸道疾病及認知能力缺陷，同時增加孩童罹患氣喘、中耳炎及血癌的風險，危害甚深，故減少其煙霧中各種致癌及有害物質之排放濃度已刻不容緩。\n二、其次，紙菸等部分菸品須經燃燒使用，惟其燃燒不完全，更易釋放大量懸浮微粒及產生溫室氣體，造成空氣污染。依環保署的標準，環境之PM2.5濃度35微克/立方公尺以下為標準值，濃度達71微克/立方公尺就算最高危害的「紫色等級」，而據研究顯示紙菸燃燒所產生的PM2.5最高達918微克/立方公尺，濃度高超過現行標準值26倍，不僅造成環境及人體危害，也與國際減碳減排趨勢背道而馳，勢須從嚴規範以逐步降低其相關排放濃度。","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究，菸草經燃燒後所產生之煙霧中有超過7,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有93種致癌及有害物質，例如甲醛、亞硝胺等，當中還包括Benzene（苯）、Benzo〔a〕pyrene（苯并芘）多環芳香烴類等15種被世界衛生組織所轄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此外，菸品燃燒造成的二手煙是分布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甚至環境中殘留的三手煙，其危害物質仍可長期附著於衣服、地板、家具等物體表面。另據美國疾病管制局研究指出，長期暴露於二手煙的環境，將提升30%-65%心血管疾病與中風死亡之風險，得到肺癌的機會將比未暴露二手煙的民眾高出20%-30%，也會增加罹病死亡的可能性；且會影響孩童造成或加重呼吸道疾病及認知能力缺陷，同時增加孩童罹患氣喘、中耳炎及血癌的風險，危害甚深，故減少其煙霧中各種致癌及有害物質之排放濃度已刻不容緩。\n\n三、紙菸等部分菸品須經燃燒使用，惟其燃燒不完全，更易釋放大量懸浮微粒及產生溫室氣體，造成空氣污染。依環保署的標準，環境之PM2.5濃度35微克/立方公尺以下為標準值，濃度達71微克/立方公尺就算最高危害的「紫色等級」，而據研究顯示紙菸燃燒所產生的PM2.5最高達918微克/立方公尺，濃度高超過現行標準值26倍，不僅造成環境及人體危害，也與國際減碳減排趨勢背道而馳，勢須從嚴規範以逐步降低其相關排放濃度。","修正":"第七條之一　紙菸、菸絲及雪茄等菸品經燃燒所產生之致癌及有害物質，其排放濃度應逐年降低百分之五，迄至本法實施時各該菸品相關排放濃度之十分之一為止。\n\n前項致癌及有害物質；其排放濃度與其檢測方法、檢驗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0","說明":"增列違反第七條之一之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七條之一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七條之一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