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3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7: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192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192","提案人":["李昆澤","劉世芳","林靜儀"],"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劉世芳、林靜儀等17人，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意旨為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人民得以瞭解各級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依據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皆有申報財產之義務，然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並未有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規定，恐造成人民檢驗候選人道德及廉能之困難。爰此，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宜瑾","黃秀芳","蘇巧慧","賴品妤","吳玉琴","羅美玲","陳秀寳","邱泰源","黃世杰","林楚茵","鍾佳濱","沈發惠","莊瑞雄","黃國書"],"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一九九三年立法至今，最初立法意旨為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人民得以瞭解各級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因此，公職人員應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以利人民瞭解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狀況，除作為民主選舉時的參考依據，也做為社會大眾公開檢驗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標準。\n二、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皆有申報財產之義務，然卻仍未有公開以供人民檢驗之規定，恐造成人民檢驗候選人道德及廉能之困難。因此，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一九九三年立法至今，最初立法意旨為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並使人民得以瞭解各級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因此，公職人員應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以利人民瞭解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狀況，除作為民主選舉時的參考依據，也做為社會大眾公開檢驗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標準。\n\n二、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皆有申報財產之義務，然卻仍未有公開以供人民檢驗之規定，恐造成人民檢驗候選人道德及廉能之困難。因此，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3070200700/details"}